——某村六组诉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人民法院(2022)鲁168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某村六组 被告:某村委会 第三人:王甲
【基本案情】
王甲系某村六组村民。1996年,王甲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某村六组涉案土地 承包经营权,承包费1600元/年,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11年2月,某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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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会与王甲就该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40年,自2011年10 月10日至2051年10月10日,承包费1600元/年,每年10月10日交清下一年 承包费。该合同除加盖某村委会印章外,某村委会主任王乙(也是某村六组成 员)及某村六组成员李某、王丙在代表人处签字确认。王甲承包该土地后,一 直按约定交纳承包费至2022年度,某村六组亦已将收取的承包费予以分配处 理。现某村六组以该土地属于小组村民集休所有,某村委会与王甲签订《土地 承包合同》时未经小组民主议定程序为由,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案件焦点】
案涉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甲为某村六组村民,案涉土地为某 村六组土地,王甲有权依法承包案涉土地。1996年,王甲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案 涉土地承包经营权,2011年2月,某村委会与其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虽然 合同的发包方为某村委会,但王乙、李某、王丙作为某村六组代表亦在合同中 签名确认,且王甲交纳的承包费,某村委会收取后亦交由某村六组进行了分配。 某村六组村民实际领取承包收益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追认情形, 认可该合同合法有效。王甲已承包经营多年,并按时足额交纳了承包费,某村 六组村民亦实际领取承包收益,现在其以对承包合同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合同 无效,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亦有违诚实和公平原则。同时在王甲足额交纳承 包费的情况下,合同的继续履行能够给集体带来合理收入,也不损害国家和公 共利益。综上,案涉土地承包合同不存在无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 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
一、土地纠纷 33
驳回某村六组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随着粮食价格上涨,粮食补贴发放到位,土地承包带来的收益日益增加, 城镇建设征地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因此,原承包人要求收回曾经被撂荒弃耕的 土地,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开始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了 农民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土地经营权争议、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等纠纷。 本案是一起出租方毁约的案例,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由于种种因素,出租方 以合同签订时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着 重考虑以下四个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属于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一旦违 反就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如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并不必然导致合同 无效。目前司法裁判观点倾向认为,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 规定,一旦违反应认定合同无效。
2.承包人对于土地承包是否经过发包方民主议定程序有无审查义务。土地 承包合同中是否载明了已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承包人对此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 如合同中明确已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同时,承包人也已经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查 义务,如村委会无证据能够推翻合同中载明的事实,其以土地承包未经民主议 定程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宜予以支持。
3.诚实信用原则在此类承包经营合同中的适用。民主议定程序是一种集体 内部的管理程序,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履行该内部程序是其缔约义务,合同确 因发包方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导致无效的,因其自身未履行缔约义务而产生的 法律后果让善意的承包方来承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对于承包合同已 经履行多年的情形,要综合考虑承包方的投入以及发包方的收益等情况,认定 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土地承包合同的实际履行时间。对外承包的土地一般离本村村民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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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近,村民在此承包土地附近生活、生产,对土地承包的事实是了解的,因此, 司法实践一般会考虑承包合同的履行时间长短、村民是否提出过异议以及承包 方的投入等因素,基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稳定的原则进行合同效力的认定。 如果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并履行多年后,村委会或村民以种种理由主张合同无效 的,不宜予以支持。
因土地收益的增加,部分合同相对人为谋求更大利益,以合同存在瑕疵为 由要求解除合同,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本案的 裁判,对于村、镇协调处理辖区类似土地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编写人: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刘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