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诉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遗赠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163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遗赠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孙某某
被告(上诉人):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
【基本案情】
汪某某生前未婚,无兄弟姐妹,无收养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于 2020年12月18日死亡,无法定继承人。其遗留的个人财产是位于青岛市涉案 房产一处,房地产权利人登记的是汪某某的名字。
1996年,孙某某因向汪某某学习语文知识(为了升职),两人相识。汪某某 有高血压和冠心病等疾病,熟悉之后,孙某某主动帮汪某某做家务,生病时进行 照顾。相识一年后,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孙某某住在汪某某处对其进行照顾,包 括洗衣、做饭、聊天谈心、帮助就医、住院等。在孙某某结婚后,每周固定时间 看望汪某某并提供就医帮助。在汪某某身故后,孙某某负责料理操办其丧葬事宜。
汪某某接受孙某某的照顾,相继出具《证明书》《声明》并签名。“孙某 某,多年来(1997年至今)与我共同生活,照顾我。可以说做到了无微不至、
二 、继承纠纷 237
不是亲人胜似亲人。……我决定将房屋、财物偏重分配给孙某某,亲笔立此据 以证明。”(写于2014年9月1日《证明书》)“……十几年来,逢年过节或平 日里,孙某某总是往我这边送礼,有时照顾我甚至超过他的家人……百年之后, 我愿意将房产、财产给孙某某。”(写于2015年7月23日《声明》)
原告在庭审中称,原告一家自1996年以来,对汪某某20多年来一直尽心 照顾,视其为家人,以实际行动履行了扶养义务并为汪某某所接受,以父子关 系相称,故双方之间事实上已形成了遗赠扶养关系;其中汪某某以前的学生、 现居住地的邻居、原告单位的领导及同事均可证明上述事实。
原告孙某某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遗赠人汪某某遗产 位于青岛市的涉 案房产由原告孙某某继承。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辩称:被告对汪某某的债权、债务及继承人等情 况均不知情,在未经法定程序指定被告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被告 没有依据,且被告无法确认汪某某的生前遗愿,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被告无 法确认,故请求法院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孙某某是否享有受遗赠 的权利。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 、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是否具有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 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 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被继 承人没有遗嘱执行人,也没有继承人,生前居住在青岛市市北区,属于城市居 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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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且在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无须先行 指定遗产管理人。民政局虽为政府部门,但在履行上述遗产管理人职责时作为 民事诉讼的主体,可参加民事诉讼为其作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汪某某生前居 住地的民政部门为本案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故其作为遗产管理人具有作为被 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 、孙某某是否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 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 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 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遗赠人汪某某无法定继承 人,根据汪某某生前签名的《证明书》《声明》,可以证明其将财产遗赠给孙某 某的意愿。孙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履行了照顾、扶养汪某某的义务并办 理了汪某某的丧葬事宜,依据故本案孙某某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汪某某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涉案房产由原告孙某某继承并所有。
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 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法院判决汪某某住所地民政部门需协助孙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解 决了被遗赠人过户难的问题,完成了遗赠人汪某某的遗愿,维护了遗产权利人 利益,体现了法院能动司法的理念,弘扬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 、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样本分析
以本案为基准,将“民政局遗产管理人”作为关键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 网导出裁判文书91份①。案由涉及遗赠纠纷、债务清偿纠纷、继承纠纷、申请
①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16时。
二 、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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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等,该组裁判文书基本囊括全国法院2021—2023年审 结的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案件,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 义。通过分析数据,当前该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该类案件涉及地域广。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91份裁判文书中涉及北 京、上海、山东、河南、江苏、广东、内蒙古等20个省级行政区。该类案件现 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出现,说明目前各地存在大量“无主财产”,民政局担任 遗产管理人可以保障诉讼形式的完整,进而盘活财产资源,促进财产资源流动。
二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撤诉率高。在导出的91份裁判文书中,有 40份当事人申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占导出裁判文书总量的44%;有22 份显示当事人撤诉,占申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案件的55%。在 司法实践中,通过特别程序申请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撤诉率高,造成 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
三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胜诉率偏低。在提取的91件样本案件中,法 院支持原告并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共16件,胜诉比例为17.6%,其中法 院判其败诉的理由有:民政部门履行行政职责,与原告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 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①;现有证据无法真实、全面反映被继承人的继 承人均放弃继承,不属于可以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②等。
二、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规定的制度价值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承担兜底性责任,有效解决了债权人“无人可诉”的现实难题,为该类案件提 供了适格被告,填补了我国在此类问题上的立法空白。
在本案中,原告孙某某20多年抚养照顾汪某某,并且汪某某没有法定继承 人,其遗产应该按照其书写的遗赠由原告孙某某继承。孙某某曾于2021年2月
① 参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3816号民事裁定书。
② 参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3)沪0151民特1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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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配偶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房产归其所有。经法院 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该诉求的利害关系人应为收归该房产所有人汪某某遗 产的民事主体为被告而提起诉讼,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2021年12月,孙 某某向法院申请指定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后提出撤回申请,法 院准许撤回申请。2022年6月,孙某某以汪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为被 告,诉请法院判决其继承房产,即为本案,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孙某某继承房产。
在司法实践中,除遗赠纠纷外,还有大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在债务 人死亡后,债权人要实现自身权益面临现实困境:一是诉讼主体缺失,债权人 无法主张权利;二是遗产范围不明,债权人无法实现权利。这一兜底条款的制 度价值就是为此类纠纷提供诉讼适格主体,通过民政部门担任被告,解决当前 诉讼程序面临的困境,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切实解决此类案件纠纷。
三、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司法困境
民法典实施后,在其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下,以民政局为被告的诉讼 开始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大致分为两类做法:一是先通过特别程序明确民政部 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之后民政部门开始主动履职;二是在当事人要求民政部门作 为遗产管理人来维护其实体性权益的诉讼中,由法院一并审理确定民政部门的遗 产管理人身份。这两种做法,都解决了之前诉讼主体缺失的问题,推动了诉讼进 程,保障了受遗赠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采用第二种做法,原告孙某某诉 请继承遗赠人汪某某的遗产,法院采取“一并处理”的做法,既确认当地民政部 门是遗产管理人,为本案适格被告,又判决原告孙某某继承遗赠人汪某某房产。 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下,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是否必须先走特别程序, 理论上值得商榷。民法典并没有规定通过特别程序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是这 类案件的前置程序,对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争议的,建议一并处理。专设特别程 序,不仅对受遗赠人和债权人行使合法权益设置了程序障碍,增加了诉累,也造 成了司法浪费。采用“一并处理”的做法,是法条逻辑应有之外延。
四 、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困境突破
遗产管理人制度有效弥补了继承法的不足,及时回应了当前的社会关切,
二、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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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民法典规定得过于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在遗产管理人权利外观 等问题上予以细化规定。①民法典中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兜底规定过 于笼统、宽泛,可以完善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遗产管理人确认程序。建议修 改民事诉讼法或者出台民法典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下,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启动程序,建议 在实体诉讼中一并审理,确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统一司法实践, 节约司法资源。
编写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卫青崔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