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患有疾病的,是否需要通过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

–李某某诉刘某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5民终27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一、婚姻家庭纠纷 23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某 被告(上诉人):刘某
【基本案情】
李某某(女)与刘某(男)结婚至今已有三十多年,所生育子女均已成 年。案外人糜某某从2013年1月1日起至今一直承租刘某从其母亲徐某某处继 承的位于邵东市人民路x× 号的房屋门面用于药店经营。2021年5月,李某某曾 因患甲状腺疾病和腹痛住院治疗。2022年8月4日,刘某收取上述房屋门面租 金14万元。2022年8月13日,李某某因甲状腺疾病再次住院。当月,李某某 以自己所得工资仅能维持基本生活,无力承担长期的医疗费用为由,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分刘某收取的上述门面租金14万元。
【案件焦点】
李某某能否以患病为由诉请分割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案涉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李某某提供的住院记录及微信聊 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其为治疗该疾病造成经济困难,并向他人借款的事实。 李某某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 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规定。故,对李某某要求分割邵东市人民路 xx号的房屋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的租赁费的诉请, 一审予以 支持,根据刘某收取的房屋租赁费14万元,认定李某某应分得的份额为7万元 (14万元÷2);对李某某要求刘某按此比例逐年分割后续年份的房租的诉请, 因该部分房租系尚未发生的费用,无法对后续未发生的房屋租赁费进行预判, 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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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李某某婚内夫妻共同财产7 万元;
二 、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规定,李某某是属于夫妻一方而并非其自身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故其在本 案中的诉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其不能以患病为由诉请分割与刘某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案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 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其中扶养义务包括一方患病时的扶持, 但不是通过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来主张权利。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撤销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2)湘0521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 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 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二)一方负有法 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该 法条第二项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夫妻一方合理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尽法定扶养 义务,以保护其他具有急迫需要的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夫妻共同财产制 的限制而受到严重影响。本条适用的条件之一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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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但并不包括夫妻一方 自身医治的情况。例如,妻子对其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当妻子的父母身患 重大疾病时,丈夫不同意支付医疗费,此时妻子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所谓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 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的扶养义务。法定 扶养义务,是指这种扶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仅因情感产生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扶养义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七 种情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妻之间 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 子女的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兄、姐 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司法实践中,应根 据具体条款的规定认定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如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 养义务是有条件的,要求兄、姐有负担能力,且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 养,如果不符合这种条件,可自愿进行,但不属于法定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 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 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可以使双方有限的 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 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以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对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共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定保护。因此在一方患病时,通过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来主张权利缺乏 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但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 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另一方不履行该义务的, 患病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夫妻一方因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夫妻共同财产制不会成为解决治疗需求 的实际障碍,患病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但不是 通过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来主张权利。故李某某在本案中的诉请不符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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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李某某不能 以患病为由诉请分割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案涉财产。
编写人: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杨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