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熊建国诉宁乡县白马桥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2014)宁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 当事人
原告:熊建国
被告:湖南省宁乡县白马桥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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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告递交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表,分别申请获取“长沙白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准设立文件、组织机构 代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和“仁福大道 二期工程项目征地所制作或保存的全部资料,包括《预征地公告》、《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收审批单》、红线图、征地三公告,证明三公告确已发布的证据(如现场照 片、送达回证)、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两项政府信息。被告于 2013年10月10日收到上述申请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对原告答复。原告遂于2013 年12月30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分别于2013年2月25日, 2013年3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其申请获取的“仁福大道二期工程”、“长沙白马新 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相关政府信息。
另查明,2013年9月27日,2013年10月9日原告就“仁福大道二期工程”有 关政府信息向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了信息公开,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 29日作出了“宁乡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原告公开了“仁福大道 二期工程”有关政府信息。
【案件焦点】
原告申请获取的有关政府信息,依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予以答复,对依法不履行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被告逾期不予 答复,此种情形是否系可诉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 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 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 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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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 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 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 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原告申请获取 的“长沙白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仁福大道二期工程”征地有关政府信息, 依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虽不属被告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 息,但被告应当依法告知原告,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送达了相关信息资料,原告还通过向其他 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获取了“仁福大道二期工程”征地的有关政府信息,因此 再判令被告履行告知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 责,向原告公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在程序上进行书面答复的诉讼请求应予 驳回。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 十一第(三)、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确认被告宁乡县白马桥乡人民政府对原告熊建国的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 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 、驳回原告熊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该案例涉及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不属于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 政府信息是否应予书面答复的问题。《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 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 式”。该条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义务或者政府信息 不存在情形是否应予答复作出了规定。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 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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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熊建国申请公开的信息虽不属于白马桥乡政府制作或保存,但白马桥 乡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 复。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不仅要行政机关在该期限内作出答复,而且应当按照 申请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本行政 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 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白马桥乡政府虽在诉讼过程 中向原告送达了有关政府信息,但已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原告申请获取的“长沙白 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仁福大道二期工程”征地有关政府信息,依据“谁制 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虽不属被告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但被告应当 依法告知原告,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属履行职责不当,应确认违法。
该案例对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义务或者政府 信息不存在情形是否应予答复提供导向,对于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促进行 政机关依法行政意义重大。
编写人: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刘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