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季慈祥诉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信息公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土地信息公开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季慈祥
被告(被上诉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日,原告季慈祥举报后欲了解后续处理情况,向被告泰兴市国土 资源局申请公开下列信息:泰国土资监停字[2010]第022号、第060号、[2011] 第15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泰兴市法院行政裁定书(泰非诉行审字第 0038号),宣堡镇纪委给予违纪人员警告处分决定书(宣纪发[2011]12号)。泰 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泰国土资[2012] 第18号-告),对季慈祥申请获取的泰国土资监停字[2010]第022号、第060 号、[2011]第15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属于其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予以 提供;对申请获取的法院行政裁定书、宣堡镇纪委处分决定书不属于其政府信息公 开范畴,建议分别向法院、纪委申请信息公开。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十、政府信息公开 259
【案件焦点】
被告从外部获取的法院行政裁定书和纪委处分决定书是否属于被上诉人应公开 的政府信息。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 依法属于自己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信息公开,对不属于其公开的内容进行了告 知。原告要求撤销告知书,向其提供法院行政裁定书和纪委处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季慈祥不服,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 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有时需要从外部获取一 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制作、保管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时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能否转化为政府信息、是否需要转化为政府信息,应 当从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的实质的、直 接的、必要的需求进行具体考量。本案的行政裁定书及处分决定书分别属于人民法 院的履行司法职能形成的信息和纪检机关履行纪检职能形成的信息,上述职能及其 行使领域与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及职能行使领域存在明显区别。 信息公开应当按权限、职责分工、审查能力等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公开主体,以确保 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有序,预防信息公开行为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所 作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首先要审查的是所涉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然后才能继续审查并判断行 为合法性。它们只有被认定为政府信息,才有可能成为信息公开的被申请公开对 象,进入是否公开的考量,否则就应免除是否予以公开的考量。
政府信息从来源上划分,可以分为政府自身制作信息和从外部获取的信息。来 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非行政主体的信息要成为政府信息,事实上存在一个信 息性质转化的过程。政府在日常运行中,会面对众多纷繁复杂的信息,对于这些原 本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信息,行政机关并非都有转化为政府信息的必要。从外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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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获取的信息,是否转化为政府信息,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判断:1.依照相关法律规 定进行转化,在信息完成转化过程后,确定为政府信息。如需要行政机关审核的信 息,完成审核后即转化为政府信息;对于需要登记的信息完成登记后转化为政府信 息。2.根据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实质需要进行转化。这种转化应当具备三项基 本要求:(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获取该信息(获得要件)。(2) 信息获得后供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使用且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必须使用该信息(使用要 件)。(3)行政机关在使用后继续保存该信息(存留要件)。需要说明的是:政府 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得的信息,但并不是与行政机关履行职 责有关的任何信息都是政府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必要条 件或必然结果,这些信息构成了政府履行职责的一部分;反过来,如果某些信息虽 然与政府活动有关,但是在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并不需要这些信息, 那么这些信息就不是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时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获取的信息能否转化为政府信息、是否需要转化为政府信息,应当从获取信息 的行政机关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的实质的、直接的、必要的 需求进行具体考量。
综上,本案所涉行政机关从外部获取的法院对非诉执行审查的裁定书、纪委对 违法人员的处分决定书,既不是被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形成的信息,也不是 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行政行为所必需依赖的信息,不具备转化为政府信息的条件,行 政机关依法不负公开义务。
编写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宏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