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黑毛、柳玉萍诉汝南县和孝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洛阳市汝南县人民法院(2013)汝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黑毛、柳玉萍
被告:汝南县和孝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田四喜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2日,原告王黑毛、柳玉萍将自建的位于汝南县和孝镇至王庄公 路东侧的五间楼房转让给第三人田四喜,后田在楼房二层上增建一间房屋。2009 年,第三人田四喜持与原告王黑毛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向汝南县和孝镇土地管理所 申请办理该楼房座落土地的使用权证。该所在没有法定职权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为 第三人颁发了和集建(98)字第0432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0年6月 20日,第三人田四喜之妻赵喜连与原告王黑毛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涉案土地上 的六间楼房卖给原告王黑毛,并将该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交付给王黑 毛,王未支付房款。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一审裁决予以 维持。
二、行政确认 113
【案件焦点】
被告实施的土地登记行为明显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但是原告提起行政诉 讼已超过起诉期限,是撤销该土地登记行为,还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裁判要旨】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黑毛在2010年6月20日与第三人田四喜 之妻赵喜连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接收了诉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即可认定王黑毛 即知道了被告和孝镇政府为第三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事实。原告的起诉期限应 从2010年6月20日起算,至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2013年2月1日已超过2年的 起诉期限,且原告未有超过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汝南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原告王黑毛、柳玉萍的起诉。
汝南县人民法院一并作出(2013)汝行建字第1号行政司法建议书,建议被告 汝南县和孝镇人民政府对和孝镇土地管理所为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事实认真调查,及时纠正错误。
【法官后语】
本案查明两个事实:一是被告实施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明显超越职权;二是原 告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出诉讼时效。法官该如何裁判,如果注重程序问题的解决, 原告明显超出诉讼时效起诉,可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注重实体问题的解决,被告土 地登记行为明显严重违法,可判决撤销。如何抉择,这是体现法官裁判的价值取向 问题。如注重程序问题,则实体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如注重实体问题,则与设立 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有悖,亦不能使被告、第三人服判息讼。为了保证程序公 正与实体公正兼得,审判法官另辟捷径,采用了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对 明显违法行政行为予以自我纠错。这样既保证了程序公正,有从根本上解决了实体 问题。既提高了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意识,增强有错必纠的良好作风,又在群众中 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双赢。
编写人:河南省洛阳市汝南县人民法院 张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