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李凤岭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商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李凤岭、戴桂英、孙伯成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4日,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凤岭、担保 人孙伯成签订青岛银(济分)个借字(其他消费)第(20100820001)号《个人借 款合同》,被告李凤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万元,借款种类:个人中长期其他消 费。借款利率按月利率5.445%执行,如遇借款利率调整,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借款期限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被告李凤岭应自贷款发放 的次月起,每月的1日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如果被告李凤岭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 款本息,原告有权在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50%的利率向被告李凤岭计收逾期罚息 及复利。如果发生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应偿付的借款本息等行为时,原告有权 宣告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李凤岭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及复 利)及其他费用。被告李凤岭应承担因违约而导致原告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 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合同并约定,被告孙伯成作为担保人,以其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西苑小区 三区4号楼6-202、6-101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天字第13××××号)就该借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75

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双方 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他项权利证书。期间,被告戴桂英作为被告李凤 岭的配偶,出具了《借款人配偶声明》,同意作为共同债务人,对上述借款承担共 同还款责任。被告孙伯成亦出具《共同还款声明》,承诺同意作为共同债务人,对 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还对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李凤岭却违反约定,未按合同 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其他被告亦未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法 院。庭审中,被告戴桂英提交了案外人吴永泉书写的证明对该笔借款予以抗辩。
【案件焦点】
虽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签字,但未实际使用借款,是否应承担偿还借款和 担保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凤岭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孙伯成作为担保人、被告戴桂英作为李凤岭的配偶均应当 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他们均未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三被告应当承担纠纷的主要责 任。原告将被告李凤岭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并宣布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提前到 期,要求其配偶戴桂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要求对担保人孙伯成抵押给原告的济南 市天桥区西苑小区三区4号楼6-202、6-101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戴桂英所提交的案外人吴永泉书写的证明无法抗辩 借款合同的效力,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 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
一 、被告李凤岭支付给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 353793.8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 、被告李凤岭支付给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4275.99 元及罚息185.34元(截至2013年6月9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李凤岭支付给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自 2013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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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孙伯成名下坐落在济南市天桥 区西苑小区三区4号楼6-202、6-101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李凤岭支付给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19312 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戴桂英、被告孙伯成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后语】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金融机构在 订立借款合同时知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名义借款人 向金融机构披露了实际用款人之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名义借款人或者实际用款人 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金融机构以名义借款人为被告的,名义借款人承担民事责 任,金融机构以实际用款人为被告的,实际用款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三被告 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订立借款合同时知道三被告与实际用款人吴永泉之间的委托代 理关系,因此,原告以名义借款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三被告作为名义 借款人,确实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签字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奉劝大家不要无视法律,替别人贷款,充当名义借款人,蒙蔽银行,实 际用款人一旦无法偿还银行借款,就要找到名义借款人及担保人追偿,名义借款人 及担保人就要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