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实际使用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诉欧阳华、欧阳可耀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人民法院(2013)会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欧阳华、欧阳可耀
【基本案情】
欧阳华于2008年3月5日在原会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灵信用社借款90000 元。借款现已到期,被告至今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欧 阳华、欧阳可耀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欧阳华辩称,借款是事实,但该款 系帮被告欧阳可耀借的,要求被告欧阳可耀偿还借款,被告欧阳华无钱偿还。被告 欧阳可耀未予答辩。
【案件焦点】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实际用款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欧阳华发放借款,被告欧阳华则应 依约按期偿还借款。被告欧阳华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还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因此,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欧阳华偿还借款本金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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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被告欧阳可耀所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欧阳可耀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 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欧阳华与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为2009年3月5日,主债务 的履行期间届满已有四年之久,已超过了被告欧阳可耀的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被告欧阳可耀免除保证责任。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决:
一 、被告欧阳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欧阳可耀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后语】
本案中之所以被告欧阳华承担如此后果,就是因为一片好心帮助别人贷款,但 自己忽略了该如何、该何时、该怎么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导致了自己承担了不 利的后果。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欧阳华,其完全知晓签订借款合同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况且被告欧阳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辩称意见, 法院不予采纳。希望金融合同案件中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考虑,别盲目地 帮助别人,发现将出现不利后果时应在正确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求把风险损 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编写人: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人民法院黄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