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首平诉北京中真出租汽车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926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蒋首平
被告:北京中真出租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05年3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合同自2005年3月31 日生效,至2009年3月31日终止。其中,劳动合同书第六条约定,甲方安排乙方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方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 休假由乙方自选安排。
2009年3月3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 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合同自2009年3 月31日起至车辆更新日终止。其中,劳动合同书第七条约定,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不定时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约定合同附件为:1.《承包运营合同书》2.《北京 中真出租汽车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承 包营运合同书》,其中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伊兰特型出租汽车一台,车牌号京BF9 ××5,营运方式为单班,营运期限为2009年3月31日期至车辆更新之日,乙方 的承包定额为5175元,于每月30日前足额缴纳,乙方的月劳动报酬为乙方向甲方
四 、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159
交纳承包定额后的营运收入减去乙方合理营运成本支出的剩余部分及甲方支付给乙 方的岗位补贴之和,岗位补贴为545元。另第十五条约定,甲方要求乙方在法定节 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报酬,甲方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 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乙方年休假;第十六条约定,乙方在婚、丧 假,带薪年休假及医疗期间应交回承包车辆,甲方核减乙方相应承包定额,甲方可 安排替补营运。
2013年1月9日,被告出具《告知书》 一份,内容为:根据《北京市机动车 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上级批准,北京中真出租公司(以下简称中真公司)将对 2013年到期的运营车辆进行更新。按照运营车辆更新流程,公司将对您所驾驶的 车辆进行报废处置。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承包营运合同约 定事项,您于2009年3月31日与中真公司签订的合同届满。请您在接到告知书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是否愿意继续在中真公司从事出租汽车运营工作(同意 与否均写出书面材料并签字)。逾期不交申请的,中真公司将视您自动放弃。”2013 年1月12日,原告签收上述《告知书》。
2013年2月23日,原告出具《申请》二份,内容分别为:“我是北京中真出 租汽车公司驾驶员,根据双方所签定(订)劳动合同、承包营运合同的约定事项, 本人自愿提出与公司终止劳动与承包合同,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本人与北京中真 出租汽车公司无任何形式的纠纷”;“我是中真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蒋首平,根据双 方合同约定事项,劳动与承包期满,本人社会保险交至2013年2月28日,本人与 北京中真出租汽车公司无任何形式的纠纷”。
当日,原告签署《驾驶员承包结算通知单》,内容为:姓名蒋首平,车号京 BF9××5,车型伊兰特,合同解除日期2013年2月28日,承包金截止日期2013 年2月27日;本人确认承包金结算日期到2013年2月27日,无异议。
2013年2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约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双方所签合同书的约定事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 2013年2月28日车辆更新之日起终止本合同关系。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 (甲方)签订《终止劳动与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事项,乙方 自愿自2013年2月28日起与甲方终止劳动与承包合同,双方无任何形式的纠纷, 此协议双方无异议。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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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作关系的证明书。
庭审中,被告提交《驾驶员终止合同审批表》,内容为:姓名蒋首平,车号 BF9××5, 车型伊兰特,合同终止日期2013年2月28日,车辆维修费无,终止合 同原因合同期满,……财务部意见退司机预缴承包金20700元,董瑞杰……
另查,原告曾就其与被告的劳动争议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0900元(2000年至2013年);支付预交承包金 8年的利息8280元;支付带薪年假工资32956元。2013年8月1日该委做出京西劳 仲字[2013]第1513号裁决书,驳回原告的申请请求。裁决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 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被告未对裁决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出租司机未休年休假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给原告所发告知书及劳动合同变 更书,可以认定因原告承包车辆进行报废、终止劳动合同事项发生,双方一致同意 终止合同,同时结合终止合同审批表中写明的终止原因为合同期满,故本案应当属 于合同期满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告已 向原告出具告知书征求原告的意见,但原告出具申请明确表示不再与被告签订合 同,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预收承包 金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且被告已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及时退还,故原告的该 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 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本案中,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执行不定 时工作制度,原告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被告方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 由原告自行安排,同时结合原告作为出租车驾驶员承包运营车辆的工作特点,原告 对其自己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及年休假等确实享有自主安排的自由,故本院对原 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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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首平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用人单位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和出租 司机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用人单位支付为原则、不 支付为例外,不支付的情形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 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其中,对“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是法院审理此类问题的关键。本案中,法院认为对用人 单位是否做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应要求过 苛,除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是否续订 劳动合同选择权的情形也应视为用人单位做出了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用 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告知书,并给予了劳动者选择是否续订合同的权利,用人单 位完成了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表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故用人 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近年来,出租司机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出租司机的 工作模式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相较普通的劳动者,出租司机的工作模式比较特 殊,主要体现为劳动报酬不是领取的固定工资,而是运营收入扣减支付给出租公司 的承包金,工作时间不是定时工时制,而是不定时工时制。在承包金数额特定、工 作和休息休假时间自由安排的情况下,出租司机往往在最大提高运营收入从而赚取 高收入的思想支配下,自行放弃休息休假权利。在此情形下,出租司机主张未休年 假工资有违公平原则,且与劳动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本意相悖。在此问题 上,国内有的城市试行了出租司机“强制休假”制度,即出租司机自行安排年休假 时间,但在休假期间将承包车辆交回出租公司,出租公司为其核减相应时间段的承 包金。这种制度既维护了出租司机劳动的积极性,又保证了其休息休假的权利,很 有借鉴意义。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杨桂林王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