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是否需要工作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 — 徐玉良诉北京市三 一 重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74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徐玉良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机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徐玉良于2011年6月24日入职被告三一重机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 《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为期3年,从2011年6月 24日至2014年6月24日止。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岗位为机加工艺工程师,每月 标准工资为1615元。徐玉良于2012年7月4日离职。
徐玉良主张在三一重机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安排带薪年休假,亦未支付 其带薪年休假工资,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四、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145

22303元。三一重机公司对徐玉良的请求不予认可,主张徐玉良至2012年6月24日 才工作满一年,故其2011年度无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另外,公司已经安排徐玉良休 了2012年度的年休假,并提交了2012年的考勤表原件,用以证明徐玉良的年假、加 班已全部调休完毕,该《考勤表》显示徐玉良按大小周出勤,出勤至2012年6月30 日,同时落款处有“年假、加班已全部调休完毕”的记录,徐玉良对该考勤表不予认 可,称考勤表出勤情况与事实不符,并且该考勤表存在涂改现象,“年假、加班已全 部调休完毕”这句话是事后添加的,并提交2012年考勤表的复印件予以证明。
劳动仲裁认为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才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徐 玉良于2011年6月24日入职被告三一重机公司,2012年6月24日才工作满一年, 故徐玉良无权享受2011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而对于2012年6月24至7月4日期间 的带薪年休假,经折算不足一天,故徐玉良2012年度亦无权享受带薪年休假,综 上,驳回了徐玉良要求公司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申请。
徐玉良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庭审中,徐玉良提交了《朝阳市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关系持续登记表》,该表显示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89年8月1日。另外,徐 玉良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其中显示徐玉良的每月实发工资为:2012年2月 9254.2元、3月9254.2元、4月9254.2元、5月9094.2元、6月工资7827.42元。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 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这12个月如何 计算的问题,即是从劳动者首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还是从劳动者到该用人单位工 作开始计算。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一重机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并未显示 安排徐玉良休带薪年休假,徐玉良的工龄已满20年,其于2011年6月24日入职被 告公司工作,2011年他在该公司的剩余日天数为6月24日至12月31日,总计190 天。因此徐玉良在2011年的休假天数应为:(190÷365)×15=7.8天,故2011年 年度其仍可以在该公司休7天的带薪年休假。其于2012年7月4日离职,当年在该 单位的工作天数是186天,其未休年休假天数应为:(186天÷365天)×15=7.6



146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天,故2012年年度徐玉良可以在该公司休7天的带薪年休假。
关于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三一重机公司称2011年2月至2012年 1月期间徐玉良平均每月工资为1615元,徐玉良主张以银行打卡记录为准,本院按 照徐玉良的工资对账单,认定其在职期间实发工资为平均每月9872.32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玉良带薪 年休假工资12709.2元。
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 一重机公司主张徐玉良已休带薪年休假,并提供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从考勤表记载 的内容来看,并未具体显示徐玉良于何时已休带薪年休假,仅凭三一重机公司单方 在考勤表上注明“年假加班已全部调休完毕”,不足以证明徐玉良已休带薪年休假, 故三一重机公司应支付徐玉良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2709.2元,对于三一重机公司 不同意支付徐玉良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该规定往往被用人单位解读为,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 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于是实践中,职工入职新的单位之后,新 的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才允许休年休假,这种做法实 际上是对上述规定的误读。
实际上,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 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会因为职工更换单位而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 1年的期间。换言之,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部分休过年休假,到了新单位 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只要他满足累计工作时间和进新单位的时间就可以。 不过,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单 位当年年体假的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 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从立法本意上来说,年休假是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护,无论劳动者在几家用 人单位工作过,累计工作年限是劳动者劳动能力、工作经验、自身价值的体现,另




四、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147


一方面也是累计疲劳程度的反应和体力、精力得以恢复所需时间的体现。用人单位 在招聘职工时会对劳动者在同行业的工作时间、工作经验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在劳 动者入职时确定的工资报酬也与该劳动者此前的工作年限和经验挂钩。那么,当涉 及到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时,用人单位不能只着眼于劳动者丰富的工作经验而视其借 以获得经验的累计工作时间于不顾,故仲裁认为劳动者需要在新的用人单位重新连 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编写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