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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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北分公司诉郑某追偿权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478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追偿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财险北分公司 被告:郑某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6日1时40分,郑某无证饮酒后驾驶A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京 市朝阳区某公交车站牌处,与案外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陈某向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财险北分公司是A 号摩托车的交强险承保 人,法院判决财险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财险



188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北分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付款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 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因郑某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故财险北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赔偿财险北分公司12万元。
【案件焦点】
1.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保险人是否应予理赔;2.保 险人理赔后享有代位求偿权还是追偿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 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 事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 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 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郑某驾 驶A 号摩托车与案外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A 号摩托车在财险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法院已经判决财险北分公司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陈某损失12万元,财险北分公司已经向 陈某履行了赔偿责任。由于郑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财险北分 公司在向陈某赔偿后,有权依照前述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向郑某追偿。财险北分 公司起诉要求郑某赔偿财险北分公司12万元,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 郑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代位求偿权纠纷 189

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财险北分公司财产损失12万元。

【法官后语】
1.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保险人是否应予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 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 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对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即便驾驶人 存在未取得驾驶证、醉酒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责 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关于保险人理赔后享有代位求偿权还是追偿权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郑某认可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故《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向第三人赔偿后取得 追偿权,系法律明文规定的追偿权。
3.保险人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本案立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经过审理和释明,当事人变案由为追 偿权纠纷。关于保险人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不同,以下从三个方面作 论述。
(1)在法律性质上,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责任之后,取代被保险人 的地位向肇事方行使索赔的权利,实质上是被保险人索赔权利法定转移。保险追偿 权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挽回代偿损失,适用于交强险中。
(2)在适用对象上,保险人追偿权的对象为交强险中的无证驾驶人、无相应驾 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的驾驶人,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包括投保人,只适用于交通事故中。保险人代位求偿 权的对象只能是对保险事故负有法律责任的第三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于问题的解释(四)》也明确了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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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同主体,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主张代位求偿。
(3)在权利行使程序上,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给付保险金履行保险 责任,是法定的权利转移,转移方式是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把索赔的权利转 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第三人索赔。保险人行使追偿权是保险事故发生及保 险人履行赔付责任,不需要经过权利转让程序。
交强险的目的是化解社会公众遭受交通事故后无法获得充分经济补偿的风险, 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属性。所以,在上述法定情形下,即便驾驶人存在一定过错,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也应予理赔。但是,因为驾驶人存在过错,法律也规定了 保险人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马娇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