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水连诉精源(南通)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水连
被告(被上诉人):精源(南通)化纤制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3年5月到被告单位工作,被告未为原告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医疗保险。2009年8月2日,被告支付原告缴纳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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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840元,2010年11月26日,被告支付原告缴纳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900元, 2011年9月25日被告支付原告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900元。2012年2月7日, 原告向被告出具保险补贴申请书(统一格式),内容为“本人张水连,所在部门发 套,自愿不在公司办理养老保险,特向公司申请每月保险补贴80元,从2012年1 月1日起,于工资表中列项计入”。2012年6月起原告从南通市通州区城乡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月领取养老金100.5元。2013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 发出通知单,内容为:“张水连同志:根据公司规定要求对年满50周岁以上的工 人,如果继续留在公司工作,需要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你的年龄早已超过,公司 人事部、生产部、总经理室已先后四次找你协商,要求与你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 议,但一直遭到你的拒绝。为了保障公司与你个人的合法权益,现只能停止你的工 作。请你到人事部结算工资,今日起公司不再安排你任何工作,如你不听安排自行 参与劳动的公司将不支付你报酬”。2013年4月9日原告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 受理。
2013年4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未提前一个月解除劳 动合同的代通知金2500元;二、支付原告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500元; 三 、按月支付原告养老金损失1000元至79岁止。
【案件焦点】
劳动者依法按月享受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 位赔偿未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 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 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 养老保险待遇。”由此可见,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享受养老 金待遇问题。原告已投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告也为原告支付了部分保险 费,原告已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了养老金,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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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2007年4月13日起至2012年5月期 间,原告虽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原告一直在被告单位工作,未 享受养老金待遇,故双方仍然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2012年6月起原 已享受养老金待遇,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此终结,此后,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2013 年4月1日,被告正式通知原告不再安排任何工作,系被告主动解除与原告的劳务 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2500元,没有 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主张的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500 元,已超过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告(上诉人)撤 回了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劳 动者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 遇损失。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投保了新型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也为劳动者支付了部分保险费,劳动者在2012年达到55周 岁时,依法按月享受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是否可 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该规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是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途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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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之一。劳动者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再予以赔偿损 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案对类似案例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编写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金永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