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劳动合同解除或续订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

———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诉林龙雄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727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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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林龙雄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2日,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克建设公司) 与林龙雄签署《劳动合同书》,约定林龙雄入职安克建设公司担任土建工程师,合 同期限为2010年10月13日至2011年10月12日。2011年10月26日,双方又续 订了合同期限至2012年10月12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24条约定,“由(乙方) 林龙雄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安克建设公司是否要续签劳动合同。若 林龙雄要求续签,安克建设公司应在次日通知合同是否续签,若林龙雄不履行通知 义务,视为终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10日,安克建设公司向林龙雄发出终止 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根据《劳动合同书》第24条规定,您与公司签订的劳 动合同于2012年10月12日终止,请您于2012年10月17日前将离职手续办理完 毕”。林龙雄最后出勤至2012年10月12日。
2012年10月22日,林龙雄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 称朝阳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2013年1月24日,朝阳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京朝劳 仲字[2012]第12930号裁决书,裁决安克建设公司支付林龙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的赔偿金39863.44元、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10月12日未休年休假4天的 工资7331.21元,驳回了林龙雄的其他请求。安克建设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 起诉至原审法院。林龙雄称其坚持仲裁意见,但并未起诉。
安克建设公司主张林龙雄从未向其公司提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主张 根据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应该由林龙雄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 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书面通知,就视为林龙雄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林龙雄则主张其曾六次向安克建设公司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安克建设 公司始终拒绝,而且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违反法律规定。林龙雄提供电子邮件,证 明员工若与安克建设公司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 书面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书》及《保密承诺》。安克建设公司对邮件真实性认


二、劳动合同 85

可,但表示该邮件与劳动合同书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并不冲突。安克建设公司的证人 李鲜花出庭作证称:林龙雄在接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仅询问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及是否能继续工作,并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龙雄对李鲜花证言不 认可。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安克建设公司是否违法终止与林龙雄的劳动关系,即 通知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在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我国 劳动合同法允许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未限定续订的通 知义务应由劳动者承担,亦未要求劳动者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 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过劳动者,双方劳动合同书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现林龙雄已符合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条件,安克建设公司在未经林龙雄同意的情况下,仅以林龙雄未履行提前30日 通知的义务,而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安克建设公司应支付林龙雄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863.44元。关于安克建设公司支付林龙雄未休年休 假工资问题,双方对此项仲裁结果均未提起诉讼,法院亦不持异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林龙雄违法终止劳动 合同的赔偿金39863.44元。
二 、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林龙雄2011年10月 13日至2012年10月12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7331.21元。
三 、驳回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安克建设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林龙雄同意原审法院判决。北京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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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存在上述劳动合同书第二十四条约定,但从文 义解释角度分析,林龙雄不履行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告知义务的后果是终止既存的劳 动合同,而该劳动合同将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并不以林龙雄是否履行续签劳动合同 告知义务而改变。此外,双方虽约定林龙雄承担劳动合同到期前是否续签的告知义 务,但参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双方约定不当然免除安克建设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通知林龙雄的告知义务,即 公司和林龙雄均应履行各自的告知义务。双方曾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无证据证明林龙雄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况的情形下,该公司应善意推定林龙雄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 但公司在双方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未能征询林龙雄意见就直接向林龙雄 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其公司未能履行相应的告知 和协商义务。林龙雄在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多次与安克建设公司 商谈继续工作,表明林龙雄具有要求与该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况 下除非林龙雄明确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当与林龙雄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而事实上该公司并未为林龙雄提供续订劳动合同的协商机会,剥夺了 林龙雄的权利,故原审法院根据林龙雄的诉请内容判令安克建设公司支付林龙雄违 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正确,且数额并不高于法定标准,予以维持。双方对原审判 决其他内容未上诉,本院亦不持异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通知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在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即 使双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若劳 动者不履行告知义务将视为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履行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告 知义务的后果在于终止既存的劳动合同,而事实上该既存的劳动合同将因期限届满 而终止,并不以劳动者是否履行续签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而改变;若劳动者实际上 未履行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据此约定条款也无法推导出劳动者必然拒绝



二、劳动合同 87

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此外,参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 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之规定,双方上述约定内容不当然免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 满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履行各自的告知 义务。
双方曾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况的情形 下,理应善意推定劳动者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若用人单位在双 方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未能征询劳动者是否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就直接向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则可认定该用人 单位未能履行相应的告知和协商义务。若劳动者在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后的合理 期限内多次与用人单位商谈继续工作,就表明其具有要求与该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 同的意思表示。此时除非劳动者明确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应当 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续订劳动合同 的协商机会,就是剥夺了劳动者选择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