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诉王文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英
被告:王文景
【基本案情】
原告刘英与被告王文景系儿媳与公爹的关系。2009年9月10日,原告刘英在 被告王文景经营的棉花加工门市工作时,左臂卷进轧花机,当日住进菏泽博爱医院 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上肢挤压撕脱完全离断伤,住院18天,实施了左上肢截肢术。 2012年9月24日,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刘英的伤残程度及误工、 护理等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1.左上肢损伤三级伤残。2.假肢更换费用 约为人民币452800元。3.误工时间为90日。4.护理时间为90日,护理人数为1 人。5.护理为部分护理依赖。6.不需要后续治疗。”2012年7月20日,原告刘英 向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文景立即支付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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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费、伤残赔偿金、假肢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抚养费、康复期间的误工 费、评残之前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1431724元。被告王文 景辩称与原告刘英共同经营棉花加工门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王文景以原告 伤残等级、假肢费用等评定过高为由提出重新鉴定,但未在规定的时间里办理重新 鉴定事宜。
另查明:刘英与王忠建(王文景之子)于2007年11月13日结婚。2012年5 月29日,王忠建向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忠建与刘英 离婚。
【案件焦点】
原告刘英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英考虑到与被告王文景系儿 媳与公爹的关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属于人之常情。如果原告刘英 向自己的公爹王文景主张权利,势必引起家庭的不和睦。2012年5月29日,刘英 的丈夫王忠建向本院起诉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刘英以后的生活会更加艰 难。依据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理原则以及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原告刘英未在法 律规定的一年内向被告王文景主张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障碍”的情形,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 法律效力。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 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时 效 159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 、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文景赔偿原告刘英残疾赔偿金、残疾 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依赖护理 费等,共计394325元。
二、驳回原告刘英要求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例涉及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是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了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 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停止计算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制 度。时效中止制度源于罗马法。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凡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致使不能 或不便提起诉讼的情事,均应成为时效中止的事由。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对诉 讼时效的中止事由范围的界定,也基本上体现了这一法则。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 立法例看,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可抗力;2.权利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3.继承 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4.当事人之间有家庭关系存在。对于上述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均有较为详尽的规定。相比而言,我 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前三种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对于家庭原因能否成 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我国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关规定。但基于家庭原 因,使权利人客观上无法或者不便行使权利的情形,在我国也是无法避免的。笔者 认为,在目前相关立法没有完善之前,可以利用法律原则具有的补充法律漏洞的作 用,适用于具体个案。
法律原则适用于司法实践时会产生三大功能:一是指导功能;二是评价功能; 三是裁判功能。所谓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是指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适用于 案件的裁判过程。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直接作为规范标准适用于具 体案件,但应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 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 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 的手段发挥作用。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直接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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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 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 用法律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主张适 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对于适用法律原则负有举证的责任,且提供的理由必须强到足 以排除法律规则适用的程度。本案中,原告刘英因为家庭原因,没有及时行使诉讼 权利,属于人之常情。如果法院机械的适用法律规则,认定原告刘英的诉讼请求超 过诉讼时效,则会导致原告刘英败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 果。庭审中,原告刘英对于为何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原因进行了阐述, 原告刘英的委托代理人对原告刘英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进行了论 证。因此,本案符合法律原则适用的三个条件,可以适用公序良俗法律原则认定原 告刘英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编写人:山东省菏泽市
公序良俗原则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中的适用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5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