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杨俊山诉孟凡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杨俊山 被告:孟凡利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9日上午,被告为其父亲去世举行下葬仪式。原告在抬小棺椁时, 被被告的另一帮工人员孟凡文燃放的鞭炮炸伤左眼。当即被送往盘锦市第二人民医 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左眼眶内异物、左眼前房积血、左眼脸及皮肤 裂伤、左眼晶体半脱位、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视网膜挫伤。住院10天,支付住 院医疗费5094.23元,为二级护理10天;2011年2月10日原告转院到中国医科大 学附属盛京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左眼睫状体脱离、左眼视神经挫伤、左眼视网 膜脱离、左眼外伤。住院14天,支付住院医疗费7258.33元,为二级护理14天; 2011年3月28日原告再次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眼 睫状体脱离、左眼外伤、左眼晶体半脱位、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住院32天,支付 住院医疗费14731.67元,期间一级护理4天,二级护理28天。原告第一、二次住 院医疗费及门诊费1011.70元均由被告支付,原告第三次的住院医疗费及门诊费 169元均由本人支付。原告有一子杨帆,生于2001年12月10日。原告母亲李素 芳,生于1941年1月30日,李素芳共有四名子女。2013年5月3日,原告的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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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此次事故共造成原告各项经济 损失合计159354.33元。其中:医疗费28264.93元、误工费830天×33.46元/日 =27771.80元;护理费2800元;营养费10元/天×56天=560元;住院伙食补助 费15元/天×56天=840元,残疾赔偿金88267.60元(9384元×20年×40%= 75072元,杨帆5998元×7年÷2×40%=8397.20元,李素芳5998元×8年÷4× 40%=4798.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840元。扣除被告已付15000 元,原告的实际损失为144354.33元。
【案件焦点】
第三人侵权致义务帮工受到伤害,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还是由雇主承担 责任,还是由雇主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无偿提供劳务帮工,在帮工活 动中不幸被燃放的鞭炮炸伤眼睛,原告对伤害后果无过错。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过 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0.00元。 被告辩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结合本案实际,原告受到伤害后,曾经过村委会 书记刘玉喜及案外人杨文山调解(虽然刘玉喜不愿出具书面证实,但结合原告提供 的刘玉喜录音材料及本院对杨文山的询问,可以认定,刘玉喜及杨文山在2012年 3—5月份曾为双方进行调解,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 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辩称,应将加害人孟凡文及鞭炮经销商张庆良追加为本 案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健康权纠纷系不同法律关系,原告有权选择起 诉,现原告选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一法律关系,适格被告为接受劳务者, 故原告起诉并无不当,被告无权追加加害人及鞭炮经销商为被告。被告辩称,被告 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因该鉴定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 的,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足,故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 告辩称,原告无住院费收据,对其损失不予认可,本院结合原告的住院病历及患者 费用清单,可以认定原告的住院损失,且原告的住院费收据,是其在合作医疗报销 后保存在合作医疗部门,因合作医疗部门档案管理问题,致使药费收据无法查找,
七、义务帮工受害赔偿 147
过错不在原告,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盘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三 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孟凡利赔偿原告杨俊山各项经济损失144354.3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 后10日内付清。
二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对于第三人侵权致雇员受到损害的赔偿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 但在处理此问题时,一直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雇主不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雇主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观点 认为,雇员可以请求雇主赔偿,也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 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 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 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在一起案件中,雇员可 否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该解释没有规定。本人认为,雇员受到第三人伤害,雇 员应择一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雇佣关系,可以起诉雇主,基于第三人侵 权,可以起诉第三人。本案中,被告欲追加实际侵权人为被告,因原告基于雇佣这 一法律关系,对雇主提起诉讼,故被告的请求不符合规定,本院依法驳回了被告的 申请。《侵权责任法》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 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 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鞭炮燃放者亦是被告的雇员, 雇员致人损害的,也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张敬唐
义务帮工受到伤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5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