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诉马淑玲、黄大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本民四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建 被告(上诉人):马淑玲 被告:黄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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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张建与辽宁成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药业)签订承包施工合同, 由原告负责成大药业厂区主路建设工程施工,在施工期间由原告负责雇佣劳务人员 在现场干活,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原告租用被告马淑玲的挖掘机进行施工,双方 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三万元,马淑玲提供挖掘机及司机,雇主马淑玲 负担司机工资。2012年6月9日15时40分,黄大海驾驶挖掘机搅拌沙料,张建雇 佣的劳务人员吴淑坤在施工现场捡水泥袋,黄大海在作业中,挖掘机铲斗将沙堆对 面的吴淑坤钩起,导致吴淑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张建与死者家属于2012 年6月18日达成赔偿协议, 一次性给付死亡赔偿金120万元。现原告诉至人民法 院,要求被告马淑玲、黄大海承担责任,给付原告垫付的死亡赔偿金72万元。另 查明,这起事故发生后,由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溪市总工会、本溪市公 安局联合组成了调查组,对“609”事故进行处理。调查结果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 原因为挖掘机驾驶员作业时对作业环境观察瞭望不到位和没有现场管理人员。驾驶 员黄大海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已过期,没有进行年检。车主马淑玲在雇佣黄大海 时没有查看黄大海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没有对黄大海进行相关的安全操作培 训。张建亦没有对黄大海是否具备挖掘机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事故发生时,张建不 在施工现场,也没有配备专门人员对挖掘机作业进行指挥。调查报告认定驾驶员黄 大海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特种作业,由于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冒险 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张建是工程负责人员,疏于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负有 管理失职的责任。
【案件焦点】
张建租用马淑玲的挖掘机,马淑玲雇佣无证司机黄大海操作挖掘机,将张建雇 佣的劳务人员吴淑坤钩起致死,张建赔偿死者全部损失后如何向马淑玲、黄大海 追偿。
【法院裁判要旨】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淑坤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黄大海在没有特 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在操作挖掘机时对作业环境观察瞭望不到 位,黄大海对该起事故存在重大过失。马淑玲作为雇主对雇佣司机的证件检查不严
六、雇员致害赔偿 135
格,没有进行相关的安全作业培训,对该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张建作为死者吴淑 坤的雇主,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操作培训,事故发生时未在施工现场进 行管理,对该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淑坤的死亡赔偿金等 赔偿款总计267514.50元。张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20万元,系其自愿给付行为, 马淑玲应赔偿267514.50元的70%即187260.15元,黄大海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其余原告自负。
马淑玲不服提起上诉。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建作为接受 劳务一方,在吴淑坤因工作且自己无过错而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在其支付 全部赔偿款后,有权向赔偿责任人追偿;其次,张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且黄大海 的具体工作受其支配,故张建对该事故负有较大责任。黄大海对事故存在重大过 失,应负一定的责任;其三,马淑玲作为黄大海的雇主,应负黄大海致人死亡的赔 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直接向马淑玲主张,但在张建全额支付赔偿款后,受害人不能 再向马淑玲要求赔偿。综上,张建与马淑玲系租赁关系,不能依此向马淑玲行使追 偿权,但可以向致害人黄大海追偿,因马淑玲系黄大海的雇主且存在过错,故马淑 玲应承担连带责任。改判黄大海负担40%即107005.8元,马淑玲对此承担连带责 任,其余张建自负。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理解。《侵 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 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对此有相关解释。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出现分歧,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上述规定 的不同理解。一审法院认为黄大海作为马淑玲的雇员致人损害,应由雇主马淑玲承 担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二审法院认为本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者在致 害雇员无赔偿能力情况下的求偿权,赋予其直接向致害者雇主要求赔偿的权利,但 本案中死者吴淑坤的雇主张建已经超额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受害者不能再向致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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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雇主马淑玲要求赔偿,但可以向负有赔偿义务的致害者黄大海进行追偿,因马淑 玲系致害者黄大海的雇主且存在过错,故马淑玲应与黄大海承担连带责任。
编写人: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玉芝王珊珊
提供劳务者致提供劳务者受害如何定责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5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