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投保人不一致的保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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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人寿山东分公司、产联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民终93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
被告(上诉人):人寿山东分公司 被告:产联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系创造公司的员工,创造公司将原告派遣至银河公司工作。创造公司通过 产联公司的名义与人寿山东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2018年7月17日,产联公司为原告等708人在被告人寿山东分公司投保了团 体人身保险:险种代码6801的农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80万元;险种代 码7802的农银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险种代码7814的农 银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金额160元/天。保险有效期为2018 年7月17日0时至2018年7月31日24时。
2018年7月29日,原告在工作时双手被冲床压伤,入住南京邦德骨科医院治 疗,入院诊断双手毁损伤,2018年9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双手毁损伤,原告为此 共计花费142305.96元治疗费用。2019年3月20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 工伤。2019年6月19日,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



134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知书,鉴定杨某致残程度为伤残4级。
杨某受伤后向人寿山东分公司申请理赔,2019年4月24 日人寿山东分公司作 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承担理赔保险金等,遂成讼。
【案件焦点】
名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系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 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创造公司以产联公司的名义为包括原告在内的708人向 人寿山东分公司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产联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保险代理业务,故产 联公司为名义投保人,创造公司为实际投保人,对原告杨某具有保险利益,而涉案 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总人数达708人,人寿山东分公司未尽基本审查义务仍与产联公 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收取保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 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故原告作为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 意外事故后,有权要求人寿山东分公司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 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
一、人寿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杨某保险理赔款合计 683714.39元;
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随着社会各种制度设施的逐步完善,各种保险成为企业员工福利不可或缺的一 部分,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能够为员工提供保障。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也因费用 低、保障高、保险期间灵活、满足企业人员流动管理需要等特点深受企业的欢迎。



二、人身保险纠纷 135

而在司法实践中,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投保人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多 见,名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可能毫无关系,保险公司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此 时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则是审理的重点。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 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具体投保时,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 被保险人总人数常常高达数百甚至数千人,人数众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公司,与 某些名义投保人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有时在与名义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就投保人与被 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基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此时,保险合同 依然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对保险人具有拘束力。实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利益或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 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及时履行保险赔付义务,而不得以名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 有保险利益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进而拒绝理赔。
现实生活中,由于保险知识的普及率和人们的保险意识还有待提高,诚信建设 和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等,保险活动中容易发生纠纷。为避免出现保险纠纷和问 题,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规范保险销售 行为,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同样,保险客户也需要多了解保险知识,履行相关义 务,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维护自己的保险权益。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程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