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本诉万永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民初字第09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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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原告:孙成本
被告:万永胜、左爱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6日11时59分许,被告万永胜驾驶沪COHO××号小型客车,沿 京沪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沪高速1057公里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遇有 情况,措手不及,其车前部与原告驾驶的苏 BR60×× 号小型客车尾部发生碰撞, 两车碰撞后沪COHO×× 号车前部起火,并引发前车尾部着火,致两车及两车上财 物受损。本起事故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事故责任 认定书,认定被告万永胜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中国太平 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无锡分公司与原告协商,后双方签订了车辆 推定全损意向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车辆推定损失为140000元,具体赔付事宜待残值 价格确认后商谈赔款支付方式,并载明本协议一次性定损无追加。后双方确定,原告 车辆残值为50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清障费250元、停车费80元。
被告左爱琴所有的沪COHO×× 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 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并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孙成本所有的苏BR60×× 号小型客车于2013年5月2日购买,时价 144400元,缴付车辆购置税13900元,合计158300元。
两被告认为车辆购置税不属于损失赔偿范围,均不予以承担。保险公司书面辩 称,车辆购置税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案件焦点】
苏 BR60×× 号小型客车推定全损后能否主张车辆购置税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 侵害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依法依职权 作出,原、被告双方亦无证据推翻该书证,应作为确定各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依 据。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并附加不
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167
计免赔),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 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购置税损失,因原告已与保险公司在 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了推定全损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载明原告车辆损失为14万元 (含残值5万元),对车辆购置税并未主张,系其自愿放弃该部分请求权,故对原告 主张的车辆购置税本院不予支持。
靖江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 下判决:
原告孙成本的事故损失9033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推定全损是否包含车辆购置税及处分权的理解。我国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 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推定全损最早产生于海运中,在海商法中规定,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后来也适 用于其他财产或责任保险中。其与实际全损相对,是指受损物残值如加上对该物施 救、整理、修复等费用之和超过其现有价值,保险公司对该物视为已经全损。亦指 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其物质形态,是可以修复或可以回收的,但所花的费用 将超过获救后的其现有价值,因此得不偿失。推定全损与实际全损是全损的两个分 支,其实质上的效果都是保险公司对受损物按照全损的价值进行赔偿。
责任保险的赔偿原则是直接或实际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 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被保险人因事故发生所应支付给事故受害人的直接经 济损失。该损失是以第三者的实际损失为计算标准的。
处分权,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但不 得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缴付的车辆购置税,是国家依照税法强制性对购车人征收 的一种税费,是购车人购车时必要的费用,是一份直接支出,属于车辆价值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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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分。故在车辆全损后,原告主张的车辆购置税是其直接、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应在 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在其真实意思表示下已与保险公司 签订了车辆推定全损协议书,其对未主张的车辆购置税不得再次向保险公司主张, 亦不得向其他被告主张,法院亦不得予以支持。该费用的放弃是原告处分权的体 现。但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及两被告庭审陈述中均未提及原告已 经放弃该部分费用的请求权。如果原告在车辆全损后未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损失 在保险范围内,如不在保险范围内,其放弃的只是向保险公司求偿的权利,对其他 被告仍可按比例求偿),则其可以主张车辆购置税,但应按照车辆的适用年限或行 驶里程等进行折旧后计算。
编写人: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张魁
推定全损,受害人能否主张车辆购车税损失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5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