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淑娟诉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延庆餐厅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23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刘淑娟
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延庆餐厅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日13时40分许,刘淑娟带着三岁的女儿与朋友蒋桂涛到北京肯 德基有限公司延庆餐厅就餐。三人坐在肯德基餐厅西南方位角落处就餐,刘淑娟将 自己的棕色皮包放在了孩子身后。就餐过程中,刘淑娟与蒋桂涛边吃边聊,未注意 到身边可疑人员情况。14时20分许,刘淑娟发现孩子背后的皮包丢失,随即报警。 民警通过查看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延庆餐厅的后台监控录像,发现嫌疑人,于当日 18时找回刘淑娟丢失的皮包。但刘淑娟称包中2200元现金及价值1399元的手机丢 失。对此,刘淑娟提供了证人蒋桂涛的书面证言及手机发票一张。北京肯德基有限 公司延庆餐厅提交了餐厅现场照片,证实餐厅在墙壁显著位置张贴了防止财物丢失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115
的警示标语,刘淑娟对此表示认可。
【案件焦点】
如何认定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延庆餐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 当结合具体经营项目、消费环境、消费水平及行业惯例等综合情况予以认定。本案 中,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延庆餐厅系开放性场所,客流量大,且允许消费者长时间 在餐厅内停留玩耍,其中不免有不法分子逗留、藏匿,伺机作案。北京肯德基有限 公司延庆餐厅在后台安装了监控录像系统,并在墙壁显著位置张贴了防止财物丢失 的警示标语,应认定餐厅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刘淑娟财 物丢失并无过错。刘淑娟缺乏安全意识,将皮包放在未成年孩子的身后,与朋友就 餐过程中边吃边聊,放松了警惕,给偷窃人员以可乘之机,故财物丢失系其自身过 错造成的。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刘淑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淑娟和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延庆餐厅均未上诉, 一审判决已经 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延庆餐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 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 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条是关于安全保障 义务的规定。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或者群众性活动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责任,若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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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到该项义务,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此种责 任属于不作为责任。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安全 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其对管理或者活动的区域环境最为了解,其最有能力采 取合理的和有效的避免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相应措施,法理作此规定的目的是减 少和避免损害发生。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法律规定。例如,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 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 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一方负有保护另一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这是安全保障 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人身和财产 损害的结果,这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客观要件;
第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结果之 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本案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延庆餐厅在墙壁显著位置张贴谨防财物丢失的警 示标语,并且在餐厅后台设置监控录像,应当认定其已经尽到了对在其经营范围内就 餐人员的提示告知义务,故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延庆餐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主观 方面没有过失,因此对刘淑娟就餐过程中因自己不慎导致财物丢失不负赔偿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管红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