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险和责任险的区别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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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捷物流公司诉财保泉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调解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6203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敏捷物流公司 被告(上诉人):财保泉州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8日,敏捷物流公司与财保泉州支公司签订《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 单》,约定:保险标的包括机器设备、建筑物、流动资产;总保险金额3007万元, 总保险费33077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27日零时起至2017年8月26日二 十四时止;特别约定:本保单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 二者以高者为准;本保单适用《财产综合险保险条款》。敏捷物流公司依约交纳保 费33077元给财保泉州支公司。2016年9月15日;敏捷物流公司的财产受台风 “莫兰蒂”影响遭受损失。财保泉州支公司委托某公估公司对敏捷物流公司财产因 台风、暴雨遭受的损失进行评估。某公估公司经查勘现场,对财产受损情况进行清 点、统计记录,并于10月6日出具《敏捷物流公司2016年9月15日莫兰蒂台风、 暴雨致损案的核损说明》,主要内容为:存货损失金额1382368.95元;房屋建筑核 损199567元;机器设备核损4800元;受损的存货按折旧处理无残余价值,受损的 房屋建筑预估残值为3000元。2019年4月15日,某公估公司出具《定损报告》, 公估意见为:损失金额1586735.95元,其中监控设备4800元,钢结构厂房199567



94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元,流动资产1382368.95元;钢结构厂房残余价值3000元;免赔额136587.46元, 理算金额1229287.14元。财保泉州支公司以敏捷物流公司受损的流动资产是第三 者的财产,敏捷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赔偿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原告 保险金。敏捷物流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财保泉州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586735.95 元及利息。又查明,敏捷物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其他仓储业等。因 台风莫兰蒂遭受的损失的货物为敏捷物流公司保管的货物。
【案件焦点】
1.投保人能否对其保管的他人财产向保险人投保财产综合险;2.财产综合险 的标的是被保险人保管的第三者财产的,损失是以投保财产的实际损失为准,还是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数额为准。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9月15日,台风“莫兰蒂”造成 敏捷物流公司的财产损失。台风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该保险事故发生于 保险期间内,对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财保泉州支公司应依照财产综合险条款 约定赔偿保险金。财保泉州支公司主张某公估公司作出的《定损报告》关于存货损 失1382368.95元的评估意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敏捷物流公司因台风受损的存 货是其基于仓储合同而保管的存货人的财产。根据《财产综合险保险条款》,由被 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某公估公司在对受损货物项 目、数量进行了清点、统计的基础上,就货物的实际损失作出评估。财保泉州支公 司对评估报告关于受损货物项目、数量、评估价值没有异议,该评估结论具有真实 性、客观性,可以作为认定货物损失的依据。至于敏捷物流公司与存货人的仓储合 同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敏捷物流公司基于财产综合险投保人享有的向保险 人主张赔偿保险金的权利。敏捷物流公司因台风所受保险标的的损失共计 1586735.95元,扣除残值及按免赔率10%计算的免赔额,财保泉州支公司应支付 敏捷物流公司保险金1229287.14元,并赔偿未及时支付保险金造成的利息损失。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 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一、财产保险纠纷 95

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财保泉州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敏捷物流公司保险金 1229287.14元,并赔偿未及时支付保险金造成敏捷物流公司的损失;
二 、驳回敏捷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财保泉州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敏捷物流公司与财保泉州支公司双方共同确认本案保险理赔金额按110万元调 解,由财保泉州支公司于2020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110万元给敏捷物流公司。 款项付清后,敏捷物流公司与财保泉州支公司的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财产损失险和责任险的区别适用。本案财保泉州支公司对保 险公估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关于房屋建筑、机器设备损失的评估意见没有异 议,但对存货损失的评估意见不予认可,认为原告与案外第三者达成补偿协议,以 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证据不足,要求原告提供仓储合同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赔偿款 的证据,否则不予赔偿。保险公司的主张混淆了财产损失险和责任险,违反了财产 综合险保险条款,不应予以支持。
财产损失险和责任险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 应负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责 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 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 偿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四)》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的确定 方式包括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以及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被保 险人与第三者就赔偿责任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人有权对保 险责任范围、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因此,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将保 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应当先行向第三者赔偿,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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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行赔偿第三者的证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如果是通过与第三者自行 达成协议方式确定、未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人有权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赔偿协 议提出抗辩,对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而财产损失险的标的为与 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益。根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可作为财产综合险的保险标的。
本案原告投保的并非责任险,而是财产损失险。敏捷物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道 路货物运输及仓储业,其将公司基于仓储合同保管的他人的货物投保财产综合险, 符合财产综合险保险条款规定。财产损失险的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 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标的损失的数额亦应 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计算方式计算,而不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 数额为准。被保险人与存货人的仓储合同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投保人将其 保管的货物向保险人投保财产综合险,基于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的向保险人主 张赔偿保险金的权利。被告对保险公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关于受损货物项目、数量、 评估价值没有异议,应当据此赔偿,而不得以被保险人自行与第三者达成赔偿协 议,未经保险人认可,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能确定为由拒绝赔偿。
编写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尤江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