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鹏丽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吉盛客 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特字第5933号民事裁定书
三、抵 押 181
2.案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
3. 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金鹏丽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贷款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吉盛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客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6日,冯立英与金鹏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冯立英向金鹏贷 款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同日 吉盛客公司与金鹏贷款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吉盛客公司用其所有的房产为冯立 英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2年6月12日,金鹏贷款公司与吉盛客公司到房 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他项权利证。2012年6月14日, 金鹏贷款公司向以冯立英名义开立的账户存入了该笔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冯立 英未依约偿还金鹏贷款公司本息。故金鹏贷款公司申请要求对吉盛客公司提供的抵 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金鹏贷款公司此次申请实现 担保物权的案件共七件,被申请人均为吉盛客公司,分别系冯立英等七人向金鹏贷 款公司借款,由吉盛客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总金额为1600万元。案件审理过 程中,经与冯立英等七人核实,称该七人均在朱健(吉盛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 营的餐饮公司工作,从未向金鹏贷款公司借款,也未收到金鹏贷款公司的任何款 项,而是他们的老板朱健借用该七人的身份证向金鹏贷款公司办理了借款手续。
【案件焦点】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是否需要审查主合同的真实性及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债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 务。其从属性表现在七个方面:成立的从属性、变更的从属性、效力的从属性、消 灭的从属性、诉讼的从属性、范围强度的从属性、转移的附从性。因此抵押合同的 真实性及效力应依据主合同的真实性及效力判断。在审查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及效力 之前,应当首先审查主合同的真实性及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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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借款人冯立英等七人 均对主合同的真实性及效力提出异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借款 人对主合同提出的真实性及效力的异议,应当在诉讼程序中进一步审查是否成立。 在非讼程序中进行形式审查,尚不足以确定主合同、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及效力。因 此,通过向申请人释明,金鹏贷款公司撤回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法官后语】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但规定仅为两条, 较为简略,可操作性不强。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基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从 合同性质,当事人不得已从合同约定直接起诉对抵押物、质押物拍卖、变卖,而是 以主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同时要求履行担保合同,以实现担保物权。因此在民事 诉讼法修改之前,审查此类案件要对主合同、从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况进行实 质性审查。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裁判周期短,体 现了效率价值,法院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又存在一个弊端,即在不对主合同进 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从合同的效力?在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如何保 障主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满足民事案件在程序法上的不同价值追求,需要 法院在解决案件时灵活而综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程序法,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 法理,也将一些诉讼因素适时地在非讼程序中予以解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为 确定从合同的真实性及效力,必然要审查主合同的真实性及效力。如主合同及从合 同的各方均对真实性及效力没有异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则裁定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如主合同及从合同的任一方对真实性及效力提出异议,法院不仅要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在 申请人提出实质的争议后,可允许其另行提起诉讼程序,使担保物权实现非讼案件 向诉讼程序转化,这也是担保人程序权利的保证机制。
编写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高晓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