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梅诉田绍本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二、保 证 117
原告:王梅
被告:田绍本、王金秀、田立章、王燕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5日,被告田绍本、王金秀以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 0021992号房屋抵押从原告处借款120000元,被告田立章、王燕为该笔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直至所有款项清偿完毕为止。被告田绍本、王金秀与原告 签订了民间抵押借贷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贷款人:王梅借款人:田绍本
王金秀借款金额: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 月利率: 1.2%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抵押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律 师费等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应按贷款额的日万分之30承担 违约金”,被告田绍本、王金秀在该民间抵押借贷合同中的借款人及抵押人处签字 确认;保证人田立章、王燕为原告出具借款担保证明,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保证期间为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同日,四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 内容为:“借款人:田绍本 身份证号×× 借款金额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120000.00元,月利率1.2%借款日期:2011年1月5日还款日期:2012年1 月24日 借款人:田绍本王金秀借款担保人:田立章王燕”,四被告分别在 借款人处及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同日,原告与被告田绍本就该笔借款到高密市公证 处进行了公证,原告与被告田绍本到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鲁潍房权证高 密市字第×号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郭光亮、徐慧承诺,涉案抵押房屋实现抵押权 时,二人无条件提供房权证号为潍高房权证河崖自第×号房屋给被告田绍本、王金 秀居住。被告田绍本主张只欠原告9个月的利息未付,对该主张,其未提供证据。
另查明,因索要涉案借款未果,原告委托山东衡盛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支付 律师代理费10500元。
【案件焦点】
保证人在借款人提供的物保范围外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被告田立章、王燕提供连带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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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保、被告田绍本、王金秀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抵押向原告王梅借款120000元,除约 定的利息与违约金总和因超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而导致超出部分无效 外,双方之间其他约定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田 绍本、王金秀欠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理应偿付。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及违 约金,应当自2011年1月25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 算,对原告超出部分的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民 间抵押借贷合同主张律师代理费10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 绍本、王金秀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对鲁潍 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要求被告用抵押的房屋优先偿还所 借钱款,其实质是要求确认自己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支持。在涉案借款由被告田绍本、王金秀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被告田立 章、王燕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被告田立章、王燕只应对物的担保之外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 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10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虽辩称已偿还部分 利息,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如下:
一 、被告田绍本、王金秀偿付原告王梅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 (利息及违约金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田绍本、王金秀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清;
三、原告王梅对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四 、被告田立章、王燕对原告实现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的抵押权后 不能清偿的上述第一、二项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物保和连带保证并存时,因物保的提供者不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是有区 别的,如果物保是借款人提供的,应先以借款人提供的物保偿债,然后再由连带保
二、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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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物保系非借款人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就没 有限制,可以选择行使抵押权或让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在涉案借 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的物保,也有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依据《担保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田绍本、王金秀应先以抵押的房屋偿还原告的借款,在抵押 房屋拍卖不够偿还原告借款的情况下,被告田立章、王燕才对物保不能偿还的部分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编写人: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人民法院 肖建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