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货及付款地点不明,谁构成违约

张俊霞诉刘香艳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2013)香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俊霞 被告:刘香艳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2日,原告张俊霞(买方)与被告刘香艳(卖方)签订中国香河 国际家具城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经营的家具:紫苑清风沙发一套(6件)、 皇宫A 椅3件,主材均为交趾黄檀;1.67米如意书桌一张,如意书柜一对,如意 班椅一把,主材均为大果紫檀,家具总价款290000元;买方在签约时刷卡支付 50000定金,余款240000元应在验货时付清;买方违约退货的,无权要求返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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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卖方违约不能交货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交货地址:天津生态城芦花庄园113 -1;交货时间2011年8月22日左右。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刷卡交付被告定 金50000元,余款240000原告未支付,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所定家具。
另查,被告系香河家具城年年红富典家具销售处业主,个体工商户。

【案件焦点】
验货及付款地点约定不明,谁构成违约。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合法 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被告当庭表示同 意,本院予以准许。双方虽约定,原告购家具余款240000元应在验货时付清,但 对验货及付款地点各执一词。原告主张验货及付款地点应在交货地天津生态城芦花 庄园113-1。而被告则主张验货及付款地点在香河县中唐家具城一楼被告摊位处。 鉴于双方对余款240000元验货及付款地点产生分歧且不能作出统一解释,故双方 在合同中约定的余款240000元(买方)应在验货时付清,应属约定不明。《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 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 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将原告所交定金50000元退还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 还定金10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因原告违约至使 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 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解除原告张俊霞与被告刘香艳于2011年5月22日签订的中国香河国际家 具城买卖合同。
二 、被告刘香艳退还原告张俊霞定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 、驳回原告张俊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未上诉,已生效,且已自动履行完毕。


五、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261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重点主要在于验货及付款地点约定不明,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因双方对解除合同并无争议,主要争议是对合同条款“余款 240000元应在验货时付清;交货地址:天津生态城芦花庄园113-1”如何理解产 生分歧。原告主张验货及付款地点应在交货地天津生态城芦花庄园113-1。而被告 则主张验货及付款地点在香河县中唐家具城一楼被告摊位处。但双方均未能提供证 据佐证其主张,故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解除家具买卖合同,被告被 告退还原告定金50000元,对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的请求不予 支持。
编写人: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 吴贺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