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龙贤诉李随科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3)茫民一初字第1号民 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梁龙贤 被告:李随科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被告李随科经潘生海介绍,到原告梁龙贤经营的阿尔金山玉石店 选购玉石山料。在被告选定其中一块新疆黄口玉山料后,双方经过协商议定了交易 价格为44000元,被告李随科当时支付了20000元现金,剩余24000元向原告梁龙 贤出具了欠条一张,至今拖欠货款尚未支付。
另查明,与玉石成品交易不同,由于玉石山料全部或大部分表面被一层风化皮 覆盖,故对于其中玉石的含量、成色、品质等基本情况无法获知,因此玉石山料交 易具有交易方式不确定,获益情况不确定以及交易价格不稳定的特点。由于这种交 易方式存在高风险,同时也可能有高回报,因此玉石交易行业将这种交易行为称为 “赌石”,是玉石、翡翠的常见交易形式。根据玉石交易行业的“赌石”习惯,买 家购买山料后,盈亏卖家概不负责。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 139
【案件焦点】
原告出售玉石山料,需不需要为其价值做出承诺。
【法院裁判要旨】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龙贤与被 告李随科通过协商,选定所购玉石山料,并议定其交易价格,系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该种交易虽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冠以“赌石”之名,但并非法律禁止的赌博行 为,而是传统并延续至今的交易习惯,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同 时原告梁龙贤在交易时对其出售的玉石山料是做出契约意义上的承诺,还是卖家对 所售货物的一般性夸耀,因双方无书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已无法确认,因此该 交易亦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可见,该买卖合同具有合法性,且不违反意思自 治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李随科关于其用所购山料仅加工了两枚手 镯的意见,因其无法提供所有制成品、加工手镯后的下脚料以及玉石山料的其他部 分,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采纳;被告李随科关于原告梁龙贤承诺该山料能加 工十五个手镯,而最终仅加工了两枚,因此应当相应减少交易价款的意见,虽有证 人潘生海证言证实原告梁龙贤说过这样的话,但是实际交易时潘生海并不在场,即 原告梁龙贤是否做出过契约意义上的承诺,无法确认,故该意见亦不予采纳。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随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龙贤支付货款24000元。
【法官后语】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 等。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 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 平衡。
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已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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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 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显 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 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 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已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处理相 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合同订立、履 行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具体来说,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 事人彼此间还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就依诚信原则,对相对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当 事人不履行此义务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 双方都应依诚信原则认真做好履约准备。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依诚信原 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某些情形 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当事人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在长期的继 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 备。在合同终止后,尽管当事人之间不用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 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此外,在合同用词含糊不清、意思不明时应当依 据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依诚信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内容。最后,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诚信原 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受损失的一方,也应采取适当 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 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只是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 义。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才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 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当 事人所应严格遵守的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它要求行为人本着真诚、真 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履行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 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各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
编写人: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矿区人民法院井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