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的误区

— — 盘锦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岩物业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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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盘锦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赵岩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 了物业服务标准及交费义务,被告为福林家园5号楼4单元某室业主,房屋面积 106.75m², 物业服务标准为0.6元/月m², 滞纳金为拖欠服务费的3%。被告入住 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共拖欠物业费人民币1536元,逾期 交费滞纳金1536元×3%=46.08元,共计人民币1582.0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 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 币1582.0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焦点】
被告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未如期缴纳物业费。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 同》合法有效,原告依合同约定要求,履行了服务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原 则,被告既然已经享受了服务的权利,理应履行给付的义务,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时 间交纳物业费,显系不妥,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有理,予以支持。被告庭审 中提到的单元门上方因漏水导致楼内墙皮脱落,楼下地板砖破损,根据《物业服务 合同》第二条规定不在原告维修服务范围之内及责任内,被告反映的其他情况不是 拖欠缴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 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盘锦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 人民币1536元,滞纳金人民币46.08元。
【法官后语】
物业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现在的物业服务



十三、服务合同 237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管理外,还需要对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环境绿化等 加以系统的规划和管理,并提供物业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服务,如安全保障、车 辆管理等,为更好地整合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许多大型物业服务公司增添了许多 更为人性化的服务项目。但是在物业服务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业 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物业服务企业难以收齐物业管理费及有名无实的业主委 员会等等,由此造成物业服务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其中,业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 拒付物业服务费的纠纷所占比例较大。从近年来本辖区法院内受理、审理相关案件 情况可以看出我区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比例呈大幅度上升趋势。我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业主遵守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 果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就应该按时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然 而就是这样理所应当的平等交易却很难顺利实现。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房屋质量问 题,是造成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产生矛盾的重要因素,突出体现在:房屋质量差、 配套设施不完善、外墙修复质量问题等。甚至在一些楼盘销售的过程中,开发商为 谋取利润,往往对小区的基础设施及物业服务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而当业主进驻 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相去甚远时,便把矛头转向了物业服务企业,且以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费的方式相对抗。
在处理此类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过程中,本着有利团结、方便生活的宗旨,坚持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基本上在案件移送审判人员之后,先行调解。但 很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僵持不下,谁都不肯先让步,使案件的调解工作进行的异常 困难。而此时也只能按照审判程序开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 程中互不相让,均表示自己不存在过错,收取费用或者拒绝支付费用都理由充分, 很多业主表示,不是承受不起几千块钱的物业费,只是觉得房屋质量有问题,不能 平白无故的缴纳物业费,不应该让其得到主张的报酬,所以想通过不支付费用刹刹 物业服务公司的嚣张气焰,或者逼迫物业服务公司进一步解决房屋质量的问题。业 主应明确的是房屋质量问题是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的责任,物业公司只是物业服务性 企业,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对等性,与房屋质量的本质问题不发生关系。 故在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中,业主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作为不如期缴纳物业费的 理由,不应支持,不能作为其违反合同约定的抗辩事实。
编写人: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崔立新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