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 — 杜宏鹏诉沈阳万弘平安客运有限公司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杜宏鹏
被告:沈阳万弘平安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谭晶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28日,原告杜宏鹏乘坐被告客运公司所有的由被告谭晶驾驶的辽 AE9889号大客车,当车辆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沈阳方向545公里+300米处时,因 雪天路滑,司机忽视交通安全,导致车辆与护栏相撞后侧翻,致原告杜宏鹏受伤。 该起事故经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沈高速公路管理大队责任认定,被告谭晶 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杜宏鹏入住盘锦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7天, 诊断为右颧部擦皮伤、右肩部皮裂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此起事故给原告杜宏鹏 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5344.64元:其中医疗费10872元、护理费3167.64元(117.32 元×27天)、伙食补助费405元(15元×27天)、住宿费600元、交通费认定 300元。
原告杜宏鹏在住院期间,被告客运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9780.7元。被告客运 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位赔偿限额50万元,其 中死亡伤残35万元,医疗费用15万元。



十、运输合同 179

原告提交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工资表、喀左 飞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劳动合同书、交通费收据、住宿费收据;被告客运公 司提交了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单抄件以及当事人 的陈述笔录。
【案件焦点】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诉请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杜宏鹏乘坐被告客运公司车 辆,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客运公司有义务将原告杜宏鹏安全的运送至目 的地。车辆在行驶途中,因被告谭晶的全部过错致原告杜宏鹏受伤,被告客运公司 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客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被告保险公 司应在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杜宏鹏进行赔偿。对原告杜宏鹏请求的财产 损失、营养费、理疗器租金、补习班费、身体损伤补偿金、精神损失费,因无事实 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沈阳万弘平安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杜宏鹏经济损失15344.64元。 此款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 内支付给原告杜宏鹏5563.94元,支付给被告沈阳万弘平安客运有限公司9780.7 元(此款系该公司先行垫付给原告杜宏鹏的医疗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公路客运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身体伤害,此时发生违约 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若乘客选择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乘客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以赔偿;如果乘客选择客运合同违 约之诉,对其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也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赔偿。
本案是一起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诉讼。合同违约之诉,是指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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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事人基于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而提起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 讼;侵权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方当事人的损害行为而提起的要求对方承担 侵权损害责任的诉讼。
本案中,原告杜宏鹏是在乘坐被告谭晶驾驶的运输工具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致 其人身、财产遭受到侵害。因此,原告杜宏鹏可以选择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违反的是安全运送之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医 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等。同样,原告杜宏鹏也可以选择按照 《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规定,以沈阳万弘平安客运有限公司侵害其人身权, 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 抚慰金等等。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人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 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应在违约责 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中之一予以主张,而不能同时主张。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责 任之诉区别之一在于可选择的责任不同,违约不可诉精神抚慰金,仅限于实际损 失;侵权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即抚慰金。因此,可选择之诉的主 动权,在于受损害方,这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使受 侵害的权利获得最大的维护。
本案中,原告杜宏鹏方选择以合同之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杜宏鹏 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编写人: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方斌王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