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武诉张国来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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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于文武 被告:张国来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3日,原告于文武与被告张国来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1.甲 方将鑫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交警对面的楼房转交给乙方;2.乙方交给甲方楼房差 价壹拾万元整;3.甲方交给乙方2009年3月2日收款收据原件一张;4.甲方负责 收据为真实的,乙方和开发公司以后发生的事都与甲方无关,甲方不退还壹拾万元 整的楼房差价。”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场给付被告楼房差价款10万元及购房定金2 万元,同时被告将兴隆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出具的收款 收据一张交付给原告,被告并口头承诺将该楼房户名变更在原告名下。2012年10 月份原告找到鑫瑞房地产开发公司,得知该房屋早已卖出。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 未果,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协议,并返还定金2万元及楼房差价款10万元,诉至 法院。
【案件焦点】
原告是否向被告实际支付定金及楼房价款。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协议中已载明原告交给被 告楼房差价10万元整及定金2万元,同时由被告交给原告2009年3月2日收款收 据原件一张,被告负责收据为真实的。实际履行中收款收据原件已在原告处,可以 认定原告已支付给被告定金2万元及楼房差价款10万元。现约定的楼房被开发商 卖出,原告无法购买,原告并没有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予准许,被 告应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及楼房差价款10万元,原告亦应将收到的收款收据原件 返还被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签订协议时,原告 并未实际交付定金2万元及楼房差价款10万元,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且与现实交易习惯也不相符合,被告在未收到协议约定的款项下,不可能将收款收
四、买卖合同 81
据交付原告,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 、解除原告于文武与被告张国来于2011年1月23日签订的协议。
二 、被告张国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于文武购房定金2万元、楼房差 价款1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1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 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 、原告于文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张国来收款收据原件一张。
【法官后语】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 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买商品房光看“五证”,仅有网签还不够,因为网签合 同仅仅是建设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一个手段,并不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唯 一有效依据。老百姓购买预售商品房,订立预售合同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 权,该项权利没有其他的效力,所以购房者无法防止开发商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 卖给他人即“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仅能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主张开发商违约进行 损害赔偿,而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因此,买房应先做预告登记,办理了预告登 记,并领取了这个预告登记证明,将来就一定能实现物权。购房人进行预告登记其 实很简单,只要购房人带上身份证明、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约定,到 相关部门预告登记窗口进行申请就可以。但是在申请之前一定要与开发企业约定 好,也就是说要有约定做预告登记,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购房者单方是不能进行申 请的,或者说双方提前有过约定,开发企业不配合的,购房者可以单方申请。
编写人: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法院常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