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韩正全、韩正仓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3)都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 当事人
公诉机关: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正全、韩正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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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被告人韩正全、韩正仓因自家的枸杞无晒场,见格尔木市大格勒 乡菊花村周边别人推枸杞晒场,由韩正全提议后,二被告人便商量推晒场,未经林 业部门审批,韩正全从路边雇用了一辆装载机,擅自在菊花村西侧1公里的公益林 区,以挖掘、推铲等方式,非法占用一片林地,准备用做枸杞晒场,数量较大,经 都兰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丈量测绘,韩正全、韩正仓非法占用并毁坏的林地面积达 21928.3平方米,折合32.89亩,经青海省林业厅资源管理处进行鉴定,所占用的 土地类型为国家级公益林。
【案件焦点】
如何确定毁坏的林地数量,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 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正案(二)》“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都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正全、韩正仓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 占用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超过五亩,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大量毁 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正全、韩正仓犯非法 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应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其地位作用相当,并 无主从之分。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认罪态度好,酌 定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 纳。理由是都兰县森林公安局第一次询问被告人时,已经发现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 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只有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才可以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韩正全、韩正仓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交纳恢 复林地费及罚金。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 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及 主动交纳恢复林地费等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为维护国家的土地管理



六、林地纠纷 147

制度,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 五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韩正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33000元。
二、被告人韩正仓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33000元。
【法官后语】
防护林对改善生态环境,减少自然灾害,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促进经 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林地,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
1. 关于林地管理的法律规定。为满足林地资源保护的形势需要,1998年修订 的《森林法》规定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但对不依法办理手续的,在法 律责任当中并未作规定,只是在《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对开垦林地和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直到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才正式规 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 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首次对非法侵占林地的刑事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或特种 用途林地数量达五亩以上,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改变被占用林地土地用途, 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即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 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改变被占用林地用 途的行为包括: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 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等。至 此,为司法机关办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依据。
2.发生本案的社会背景。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越来越健全,但是宣传普 及程度低。管理部门执法不严、不力,农民相关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公众普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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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只是盗伐、滥伐林木才会违法犯罪,但对破坏林地甚至以合理开发为名进行非 法占用或非法破坏的行为性质却未有明确的法律认识。另外,在经济发展的驱动 下,林业企业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对占用农用地控制不够严格,政 府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较为普遍,导致一些人为牟 利,大量侵占农用地,这种现状不利于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不 利于维护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秩序,也是造成林地破坏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因 素。造成这种状况,一方面反映出林业法律知识宣传还不到位,另一方面也表明在 林地管理执法力度上还有欠缺,特别是刑事执法的社会震慑效果还没突显出来,这 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工作十分不利。
柴达木盆地已成为国内第二大枸杞产地,随着种植规模的不断扩大,非法占用 农用地案件居高不下,加之地势特殊,地形分散,林地与农地交叉,这种地势环境 给非法占地带来了条件,特别是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将土地作为发家致 富的主要手段,认为地越多赚钱越多,所以有的农民在原有土地的基础上逐步扩地 边,导致森林资源大面积的破坏。
为了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发生,一是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司法部门和 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的宣传,要通过生动的事 例和身边发生的案例讲解非法占地的严重后果,使行为人明白合法与非法、违法与 犯罪的界限,自觉依法办事。二是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制定严格而完善的制度,防 止此类犯罪的发生。林业管理部门在检查项目、审批相关手续时应该积极进行政策 引导,告知当事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 等方式违法占用国有林地。林业企业要制定严密的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 强化对林地利用的正确认识,杜绝非法占地现象的发生。三是加大执法力度,遏制 犯罪行为的势头。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有非法占地行为时,要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处理,对行为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严重导致危害后果的,符合刑 法规定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依法 办案的同时,要注重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非法占用林地将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后 果,从而遏制犯罪的发生。
编写人: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张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