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亮诉刘宽厚土地租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赵明亮 被告:刘宽厚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0日,赵明亮与刘宽厚经协商签订了《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 约定刘宽厚将位于本村民组的一块林地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赵明亮,该地块的用途 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总承租价为8000元(包括开发补偿费、青苗补 偿费、承租费等一切费用),租用权期限到国家征收房屋为止,承租期内赵明亮享 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同日,赵明亮支付了4000 元现金给刘宽厚,双方约定另4000元待赵明亮打好地基后、正式建房前再行支付。 次日,赵明亮雇请他人砍伐了上述林地上的杂草柴木以清理地基。后因刘宽厚所在 村民组不同意其上述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行为,导致赵明亮未能在上述林地上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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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房屋。后赵明亮多次要求刘宽厚归还先期支付的4000元,刘宽厚拒绝归还。赵明 亮起诉,要求刘宽厚返还4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案件焦点】
赵明亮与刘宽厚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明亮与刘宽厚就赵明亮租赁刘宽厚承包 经营的林地作为建房用地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将相关地块 作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三十三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的强制性 规定,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应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 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刘宽厚 应当向赵明亮返还先期支付的租金4000元。因此,对于赵明亮要求刘宽厚归还 4000元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宽厚自2010年7月至今未返还赵明亮 先期支付的4000元租金,给赵明亮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相关利息损失共计584元(按照赵明亮主张的 2年6个月计算),故刘宽厚应向赵明亮支付利息584元。对于赵明亮诉讼请求中超 过上述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赵明亮在清理地基时砍伐了刘宽厚相 关林地上的杂草柴木以及部分杉木等林木,给刘宽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向刘 宽厚支付相应的青苗补偿费。根据对本案所涉林地的实际查看情况,本院参照《长 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有关青苗补偿费的计算标准,酌情认定上述青苗补偿费 为800元。刘宽厚关于赵明亮先行支付的4000元应作为青苗补偿费抵偿给刘宽厚 的抗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刘宽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明亮返还租金4000元。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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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刘宽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明亮支付利息损失584元。 三、赵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宽厚支付青苗补偿费800元。 四 、驳回赵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 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不 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本案赵明亮租赁刘宽厚承包经营的林地将其作为住 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上述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关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 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应属无效合同。由于合同归于无效,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刘宽厚向赵明亮返还先期支付的租金4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关利息损失。
编写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孙浩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