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效力认定

— — 谢琼仙、邱蕾诉谢高氏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一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谢琼仙、邱蕾
被告(被上诉人):谢高氏、石保坤、谢荣华、李金林

【基本案情】
谢琼仙、邱蕾系母女关系,谢高氏、谢荣华系母子关系,谢高氏与谢琼仙系母 女关系。1992年,谢高氏将坐落于匡远街道办事处黄堡村委会大麦冲村(以下简 称大麦冲村)大风口(地名)的承包地出租给石保坤管理使用,石保坤在该地上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 109

种植栗子树;谢高氏将坐落于大麦冲村沙地(地名)、小坟山(地名)、北坡地 (地名)的承包地出租给李金林管理使用,李金林在小坟山、北坡的承租地种植栗 子树。1995年,大麦冲村的田地进行调整,谢琼仙为户主,共有人为谢高氏、邱 蕾,承包坐落于大麦冲村老水井(地名)、沙地(地名)、青香树(地名)、小坟山 (地名)、北坡(地名)、大风口(地名)的田地共计6块3.99亩。谢琼仙、邱蕾 以自己的耕地被谢高氏、谢荣华出租给本村村民李金林、石保坤等人耕种,谢高 氏、谢荣华、李金林、石保坤拒不返还土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谢琼仙、邱 蕾、谢高氏共有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由谢高氏、石保坤、谢荣华、李金林 返还谢琼仙、邱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
【案件焦点】
谢高氏将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 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所谓家庭承包方式,就是以家庭户主为代表,以家庭成员 为共同经营权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本案中,以谢琼仙为家庭代表取得的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谢高氏、谢琼仙、邱蕾三人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所有权。”本案中,谢高氏、谢琼仙、邱蕾承包的土地属于大麦冲村小组所有,土 地的所有权、发包权属于该村小组。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土地的所有权、发包权 为前提,应由该村小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故谢琼仙、邱蕾要求法院分割谢 高氏、谢琼仙、邱蕾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谢高氏、石保坤、谢荣华、李金林 将谢琼仙、邱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返还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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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 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谢琼仙、邱蕾的诉讼请求。
谢琼仙、邱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谢 高氏与石保坤、李金林之间就沙地、小坟山、北坡、大风口形成的土地转包合同系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依约 履行。对于谢琼仙、邱蕾认为谢高氏的转包未经其同意,侵犯其承包经营权,要求 确认谢高氏与石保坤、李金林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 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谢高氏将土地转包给石保坤、李金林的行为发生 在1992年,期间谢琼仙并未表示过反对,1995年重新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户后,谢 琼仙作为户主,同样未提出过异议,石保坤、李金林对涉案土地承包十几年,种植 的果树已挂果成熟,现谢琼仙、邱蕾以谢高氏未经其同意,擅自转包承包地侵犯其 共有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问题,二 是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众所周知,土地是稀有资源,是广大农民生存之本。 因此,国家对土地改革政策比较谨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 禁止流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 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允许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势所 趋。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 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早是1995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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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提出的,国发〔1995〕7号《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意见的通知》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2003年出台 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 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综上,谢高氏将承包土 地转包给同村村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是相关政策所鼓励的行为。
对于本案转包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 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谢高氏将承包土地转包给同村 村民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都认可口头形式的协议。由于家庭承包方式的特殊 性,家庭成员为共同经营权人,故需要继续探讨谢高氏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侵 犯其他共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谢 高氏将土地转包给石保坤、李金林的行为发生在1992年,谢琼仙并未表示过反对, 1995年重新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户后,谢琼仙作为户主,同样未提出过异议,石保 坤、李金林对涉案土地承包十几年,种植的果树已挂果成熟,因此谢琼仙以谢高氏 未经其同意,擅自转包承包地侵犯其共有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故法院依法驳回谢 琼仙、邱蕾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