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

——北京市城开实业发展公司诉丁楠、丁军清算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20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清算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北京市城开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 被告:丁楠、丁军
【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30日,运通行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至 运通行公司被吊销前,股东为丁楠、丁军,法定代表人为丁楠。
因运通行公司拖欠2003年7月26日至2007年4月12日的房屋租赁费用,城 开公司将其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二中 院审理终结后作出(2007)二中民初字第8321号民事判决书。后该案经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高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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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书,判决运通行公司向城开公司支付房屋租金3502986元及30万元违约金,该判 决已生效。
2011年2月11日,城开公司以运通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运通行公司以 未进行清算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申请对运通行公司进行公司清算。2011年5月9 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11)一中法特清算初字第8261-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运通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有证据显示其曾经成立清算组进行过清算,故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受理城开公司对运通行公司的清算申请。该裁 定已生效。
2011年12月2日,运通行公司清算组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申请,称无法找到 运通行公司联系人及财务账册,亦无法得知运通行公司目前的财产、外债状况。经 确认,运通行公司的债权人一名,为城开公司,债权合计7252950元。运通行公司 清算组请求终结运通行公司清算程序。
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11)一中法特清算初字第8261-2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运通行公司清算组由于无法找到运通行公司任何财产、账 册、重要文件,运通行公司的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故运通行公司清算程序应 予终结。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运通行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 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北京市一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终结运通行公司清算程序。该裁定已生效。
【案件焦点】
本案事实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适用的具体情形。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



八、公司解散和清算 169

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了城开公司对运通行公司的清算申请后,清算组由 于无法找到运通行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运通行公司的人员下落不明, 无法清算,故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终结清算程序的申请,北京市一中院据此作出裁 定终结运通行公司的清算程序。根据城开公司提交的证据,丁楠、丁军系运通行公 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前的股东,是清算义务人,应对运通行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 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
被告丁楠、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北京市城开实业发展 公司7252950元。
【法官后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 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 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 条款下,“无法清算”情形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 股东无限责任的追究,不以启动清算程序为前提,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即可。 如果债权人无法自行举证证明债务人“无法清算”的,可以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 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或者 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依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 算程序或者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裁定另行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城开公司先提起清算程序,在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发现运通行公司存 在无法找到运通行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运通行公司的人员下落不明, 无法清算的情形,后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终结了清算程序。城开公司据此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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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人民法院提起追究股东清算责任的诉讼,其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运通行公司的股 东丁楠、丁军存在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故丁楠、丁军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赵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