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辉诉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115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黄锦辉
被告(被上诉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安达公司)
【基本案情】
利安达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1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载 的股东39人,黄锦辉与姜波均系利安达公司股东。利安达公司的原主任会计师、 法定代表人为黄锦辉。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 105
2010年10月25日,利安达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经过全体到 会董事不记名投票选举,作出《关于免去黄锦辉同志董事长兼主任会计师职务的决 议 》 。
2010年11月2日,利安达公司发出“关于召开2010年度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会议议题:《关于免去黄锦辉同志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董事 长、主任会计师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议案》;《关于选举姜波同志担任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董事长、主任会计师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议案》(以下简称两项议案)。
2010年11月19日,利安达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会议经出席股东所持 53.6133%表决权形成了2010年度临时股东会决议,该决议通过了两项议案。
黄锦辉认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并 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因此黄锦辉要求撤销利安达公司2010年度临 时股东会决议。利安达公司认为本案临时股东会决议已经股东所持53.6133%表决 权通过,是合法有效的;利安达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均享有选举和罢免主任会计师 兼董事长的权力,因此不同意黄锦辉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当公司章程缺乏法定代表人关于选任方式的规定时,其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是否 属于章程规定的“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的其他事项”,并须经过股东会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利安达公司董事会作出免去黄锦辉主任会 计师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决议符合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已经作出的决议,股东会作 出同样内容的决议,并不违反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判决:
驳回黄锦辉的诉讼请求。
黄锦辉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利安达公司持有财政 部、证监会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经财政部、证监 会审查,批准利安达公司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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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利安达公司发出通知将两项议案提交 股东会表决,表明争议事项属应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做出决议的事项。根据《关于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具有证券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变更属重大事项,而利安达公司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因此其主任会计师的变更应属公司重大事项。且本案 中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对利安达公司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因 此应当认定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属重大事项。根据利安达公司章 程的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做出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表决通过,因此黄锦辉的上诉理由可以成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
一 、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10822号民事判决。
二 、撤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的股东 会决议。
【法官后语】
本案发生在国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公司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变的大背景 下,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1.新旧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规定的不同;2. 会计师法对主任会计师的特殊规定;3.利安达公司章程的不完备。
根据2005年修改前的公司法即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公司 的董事长担任,而根据会计师法的规定,主任会计师须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因此利 安达公司依据公司章程选出董事长后,董事长即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直接成为公司 的主任会计师和法定代表人。但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 必然由董事长担任,即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的人选可以和董事长的人选相异, 而利安达公司的章程只有董事长的选任方式,缺乏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的选任 规定,导致纠纷的产生。
主任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具有重要地位,亦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重大责 任,因此会计师法规定了主任会计师和法定代表人合一的制度。会计师行业也是一 个比较特殊的行业,不仅受公司法、会计师法的调整,亦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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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利安达公司的临时股东会通知表明:任免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属于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做出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而利安达 公司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根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 人的变更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其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的选任需要通过股 东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