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能否在行政机关登记不符的情况下取得出资人资格

— — 申占军等诉北京市丰台区西山老年公寓出资人权益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1286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32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申占军、刘艳、迟吉明、冯茂存、李贵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西山老年公寓(以下简称西山老年公寓)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13日,申占军、迟吉明、安北、冯茂存、杨茂军签订《股东合作 协议书》,约定由5人共同出资筹建“大灰厂村废旧石料厂”。2007年9月2日, 申占军、迟吉明、韩素霞、冯茂存、杨茂军、刘艳、李贵签订《刘艳、李贵入股协 议书》,约定同意刘艳、李贵入股合作开发改扩建“大灰厂养老院”工程项目,公 司设7股,每人占1股。
2008年11月28日,西山老年公寓经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批准成立,法定代表 人韩素霞,开办资金100万元(由韩素霞投入),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008年12月22日,西山老年公寓召开理事会,形成决议:西山老年公寓开办 资金100万元,韩素霞、冯茂存各出资142857.15元、刘艳、迟吉明、申占军、李 贵、杨茂军各出资142857.14元;并同意修改章程。同日,西山老年公寓确认主要 成员结构:理事5名(韩素霞、申占军、冯茂存、杨茂军、迟吉明),监事2名 (刘艳、李贵)。
2009年2月17日,西山老年公寓在银行开户,2009年2月17日至24日间, 申占军、刘艳、迟吉明、冯茂存、李贵陆续向该账户存入相应款项,韩素霞以天津 利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义向该账户转账相应款项。
申占军、刘艳、迟吉明、冯茂存、李贵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2008年12月22 日西山老年公寓的章程合法有效;2.依法确认申占军等5人为西山老年公寓的出资 人并确认其出资额。西山老年公寓认为原告未经出资不是出资人,其请求存在私分 西山老年公寓资产的问题,违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因 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在登记机关记载韩素霞为西山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且全额出资100万元的情况 下,西山老年公寓章程修正案是否有效;申占军等5人对西山老年公寓的投入属何 种性质,能否据此认定其出资人身份。



二、股东出资 33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章程规定其修改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 起生效,而目前该修改的章程未经核准,所附条件未成就,故未生效。《刘艳、李 贵入股协议书》确认申占军等人为“大灰厂养老院”股东;西山老年公寓又于 2008年12月22日确认上述人员的出资额,且上述人员亦履行了相应出资行为,故 应该确认原告具有出资人身份。章程中“年终收益按出资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属无效条款,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条 款的效力。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六 十条、第六十二条,判决:
一 、申占军、刘艳、迟吉明、冯茂存、李贵为西山老年公寓的出资人,申占 军、刘艳、迟吉明、李贵每人出资142857.14元,冯茂存出资142857.15元,五人 每人占总出资的14.285%。
二 、驳回申占军、刘艳、迟吉明、冯茂存、李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西山老年公寓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占军等 人对西山老年公寓的出资,系从2007年开始延续的行为,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并 且实际已经投入,应予以确认;韩素霞验资的100万元虽然有验资报告及存款证明 书,但该款项在西山老年公寓成立后并未即时转入西山老年公寓的账户,故申占军 等人请求确认为西山老年公寓出资人的请求可以成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行为,虽需相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查、登记,但其本质 仍是当事人的合意,行政机关的审查也主要遵循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当事人对于开 办资金产生争议的,仍属法院审理的范畴。但现行的民事案由中并没有涉及民办非企 业单位的子类,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参照相关案由将其确定为出资人权益纠纷。
关于出资人纠纷、股东资格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核心问题,仍然集中




34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在两个方面:其一,诉争的当事人是否有给付资金的行为;其二,该行为的性质是 否为出资。西山老年公寓设立账户后,申占军等5人均及时进行了资金投入,且相 关凭证上也都记载为出资、出资款等,而韩素霞所称的100万元出资资金反而并未 及时投入西山老年公寓的账户,因此西山老年公寓辩称申占军等5人的资金投入只 是属于借贷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同时,申占军等人对西山老年公寓的投入,系从 2007年各方筹办“大灰场养老院”开始的延续行为,其后各方也多次进行了书面 确认,因此西山老年公寓不能否认申占军等人的出资人身份。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