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长期未补缴的法律后果

———爱立许德昌机械(江阴)有限公司诉江阴市 德昌铸冶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股东除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终字第440号民事裁定书



一、股东资格确认 11

2.案由:股东除名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爱立许德昌机械(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立许公司) 被告:江阴市德昌铸冶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公司)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18日,德国爱立许公司与德昌公司一致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营 公司爱立许公司,其中德国爱立许公司出资24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9%,德昌 公司出资25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1%。
2004年12月14日,德昌公司向爱立许公司缴纳了第一期出资人民币660万 元。但爱立许公司当日即开出收款人为江阴市宝利沥青有限公司,金额为420万元 的银行本票一张。12月15日又开出收款人为德昌公司,金额为110万元和100万 元的银行本票两张。12月16日,又开出收款人为江阴市云亭投资有限公司,金额 为30万元的银行本票一张。
2005年3月8日,德昌公司向爱立许公司缴纳了第二期出资人民币390万元。 但3月10日爱立许公司分两次开具收款人为德昌公司,金额分别为240万元和150 万元的银行本票二张。
2007年1月30日,爱立许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德昌公司将其在爱立许 公司持有的占注册资本19%的股权转让给德国爱立许公司。2010年8月17日,德 国爱立许公司向上海分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德昌公司抽逃出资并支付违约金,解 除其与德昌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合资章程,并解散爱立许公司。2011年6月3 日,上海分会经审理作出(2011)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46号裁决,认定德昌公司抽 逃出资,长达六年之久不予补足,后虽经催告仍不纠正,由此应当视同违约方放弃 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裁决解除德昌公司与德国爱立许公 司签订的合资合同。
2011年6月13日,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爱立许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2011年8月15日,德国爱立许公司向德昌公司发出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的邀请。同年8月16日,爱立许公司再次向德昌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德昌公司 在2011年8月26日前返还被抽逃的注册资金1050万元,但德昌公司仍未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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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2011年9月9日,爱立许公司股东会按期召开,德国爱立许公司授权代表吴盛出席 股东会,德昌公司指派陈亚力参加。此次股东会形成决议:因德昌公司抽逃爱立许 公司注册资本,且在德国爱立许公司和爱立许公司反复要求后仍拒绝归还而解除其 在爱立许公司的股东资格;德国爱立许公司应成为爱立许公司100%股东,并对注 册资本被抽逃额进行补充出资。
2011年9月20日,爱立许公司的重整计划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德国 爱立许公司明确表示并向债权人承诺向爱立许公司重新注入被德昌公司抽逃的1050 万元注册资本,并按照中国法律将爱立许公司变更为外资独资企业。2011年11月 7日,爱立许公司重整计划得到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原告诉称:2011年9月9日,爱立许公司股东会按期召开,德国爱立许公司授 权代表出席股东会,德昌公司未有效授权派员参加。此次股东会形成决议,因德昌 公司抽逃出资行为,解除其爱立许公司股东的资格。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德昌 公司的爱立许公司股东资格。
被告德昌公司未予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案件焦点】
德昌公司抽逃出资并拒绝补缴的情况下,爱立许公司股东会能否解除德昌公司 作为爱立许公司股东的资格。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德昌公司作为原告爱立许公司的股东 抽逃出资,长达六年之久不予补足,后虽经催告仍不纠正。该事实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1)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46号裁决书所确 认。爱立许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前再次向德昌公司催告要求其返还出资,但 德昌公司仍未返还出资,爱立许公司通过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解除德昌公司 的爱立许公司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爱立许公司的另一股东德国爱 立许公司在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上均承诺承担德昌公司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务,补足德昌公司抽逃的出资也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 定》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故对爱立许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



一、股东资格确认 13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判决:
解除被告江阴市德昌铸冶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在原告爱立许德昌机械(江阴) 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江阴市德昌铸冶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德昌公司于2012年10月13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 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裁定准许德昌公司撤回 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所涉及的是股东除名制度,股东除名制度是各国公司法中化解公司内部矛 盾冲突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将违反义务的股东从股东名册中删除,强制其退出公司,终止其与公司和 其他股东关系的法律机制。我国公司立法中对于股东除名制度一直未予以明确,在 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公司借助除名方式化解自身内部矛盾的通道。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 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 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 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 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 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该条规定的出台确立了我国股东除名制度,为解决实践中的相关纠纷提供了 直接的规范依据。
本案中,仲裁委认定了德昌公司的抽逃出资行为,并最终裁定:解除德昌公司与 德国爱立许公司的合资合同。该合资合同解除后,爱立许公司要么将德昌公司进行股 东除名并对德昌公司应缴的股权份额进行相应处理,要么解散公司。而从维持企业的 角度来看,显然前一种处理方法更加妥当。仲裁委的裁定只是解除合资合同并未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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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解散公司,也是出于对企业的考虑,由企业自行决定解散或者对抽逃出资股东除名。 而且德国爱立许公司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上承诺其将补足德昌公司抽逃的注册资本,成 为爱立许公司的100%股东,对德昌公司被除名后的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的认缴等问 题妥善处理,爱立许公司将德昌公司除名并不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反而使得公司 注册资本充实,保障了企业注册的基本恒定,维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沈洪兴 戈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