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该处罚谁

——森松林公司诉市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西陵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社会保障行政处罚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宜昌森松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松林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日,原告森松林公司与华祥投资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 华祥投资公司将一楼盘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价款400万元。同日,原告与张 新安签订《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转包给张新安。原告收取17%的管理费。同年 6月10日,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李柏华为原告公司的全权代理人,代理原告 公司在华祥投资公司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为126天。同年6月8日,原告委托李 柏华雕刻“森松林公司华祥项目部”印章一枚。之后,张新安以“森松林公司华 祥项目部”的名义,又将该工程分项分包给了何宗群、镇锋等人。同年11月2日, 原告与张新安、李柏华二人就涉案工程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张新安、李 柏华须按照建设单位要求10日内工程全部完工,张新安、李柏华要求森松林公司 只能按工程造价的20%作为管理费,工程税款由森松林公司缴纳;张新安、李柏华 须按建设单位签字同意的质量工期承诺书中的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张新安、李 柏华须严格按照建筑安全管理规范施工,购买现场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及在建 工程保险,其费用由张新安、李柏华承担等。同日,原告公司向华祥投资公司出具




172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委托书一份,约定由李柏华、张新安编制工程所需资金计划,经原告公司和建设单 位同意,按所拨付工程款的80%以现金方式分批次支付给张新安、李柏华,并监督 二人按所报资金用途支付到位。
同年11月因“森松林公司华祥项目部”拖欠施工人员的工资,同年11月28 日,被告向原告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履行了相关程序,依据《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处 以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
1. 承包者个人拖欠工资行为是否应该由发包方偿还;2.个人承包者拖欠工资 能否将发包方原告纳入行政处罚范围;3.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分包企业、承包企 业,以及建设单位是否应受到处罚。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 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发 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 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华祥投资公司将华祥商贸中心4-6号 楼内装修工程发包给了原告后,原告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张新安、李柏华,根 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张新安、李柏华不具备建筑企业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 张新安、李柏华在涉案工程中招用的施工工人,应由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国务 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森松林公司华祥项目部在涉 案工程中存在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行为;被告责令原告限期改正后,原告逾期没有 改正。被告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对原告处以罚款18000元行政处罚的证据确实充 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称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了张新安,其拖欠工人的工资 与其无关的辩解不能成立。另原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张新安、李柏华后,委托李柏 华雕刻了“森松林公司华祥项目部”印章,由张新安、李柏华全权负责该工程的施 工及人员管理。因此,张新安、李柏华根据施工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出具的完工单和



五、行政处罚 173

工资证明具有证明力,对于在行政程序中被告采信上述证据的做法本院应予以支 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维持被告宜人社罚字[2011]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目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筹集资金垫付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用人单位 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时有发生。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筹集的资金来源一般为政府财 政,而“垫付”行为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急易造成新的违规,出现新矛盾。因 此,如何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已经成为我们应该思考的 问题。自从有农民工开始,就有了“包工头”,“包工头”大都没有承揽工程所必 需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也缺乏承担相应风险责任的能力。如果“工程干 赔”,即使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其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于根本就没有相应 的支付能力,其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农民工的工资也化为泡影。要解决建 筑领域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笔者认为,就建筑领域而言,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行政执法。对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分包企业、承包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由劳动监察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目前法律规定的处罚形式是罚款;对拖欠民工 工资的具体数额,由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对建筑分包企业、承包企业,以及 建设单位,由劳动监察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理,要求分包企业、承包企业,以及建 设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二是加强司法监督。加强劳动监察部 门对拖欠民工工资行政处理决定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对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分包 企业、承包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加 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是特困群体 的,可以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四是在党委、政府支持下,建立“农民工特困群体司 法救助基金”。政府财政资金是纳税人依法缴纳的税金,财政资金不能为个别用人 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买单。对于双方均为农民工,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 行,申请人又是特困群体的,依法进行救助以解决农民工燃眉之急。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向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