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一概判决撤销

——陈传云诉湖北省丹江口市土台乡人民政府民政婚姻行政登记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2)鄂丹江口行初字第00308号行政判决书
2. 案由:民政行政登记 3.当事人
原告:陈传云
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市土台乡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陈传云与第三人陈红云系姐妹,2005年9月29日,第三人陈红云以原告 陈传云的名字与第三人王海兵在被告处登记结婚,第三人陈红云提供了陈传云的户 口本和身份证,被告丹江口市土台乡政府当天为第三人陈红云和王海兵颁发了结婚 证,结婚证上持证人姓名为陈传云和王海兵,身份证号码为陈传云的身份证号码。



二、行政确认 97

2007年,被告丹江口市土台乡政府在第三人陈红云和王海兵的结婚证上,用笔将 持证人陈传云的“传”字改为“红”字,并加盖了公章,但身份证号码仍然是陈 传云的身份证号码。2000年3月3日,原告陈传云与案外人郑华东在丹江口市土台 乡政府结婚登记。陈传云和郑华东离婚后到民政部门欲进行再婚登记时,发现在民 政部门档案中自己名下的婚姻登记记录为已婚,系第三人陈红云冒用原告陈传云的 名字登记结婚,原告陈传云不能再进行婚姻登记。
原告陈传云诉称:2012年9月,我到丹江口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得知 2005年9月29日,我胞妹陈红云冒用我的身份信息与第三人王海兵在被告处办理 了婚姻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造成我不能办理婚姻登记,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 人王海兵、陈红云颁发的婚姻登记。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公民身份证。证 明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丹江口市土台乡于2012年9月13日出具的两份证 明。证明了原告曾与郑华东结婚,现已离婚;原告陈传云和第三人陈红云是双 胞胎。
被告丹江口市土台乡人民政府辩称:2005年,由于婚姻登记网络化建设不健 全,原告妹妹陈红云以姐姐陈传云的身份和王海兵在我乡办理婚姻登记,该婚姻登 记应予撤销。
第三人王海兵诉称:2005年9月29日,我和陈红云结婚时,陈红云以陈传云 的名义登记,陈红云的身份信息都是其父提供的,2007年我知道情况后,将结婚证 上陈传云的名字改为陈红云,我是受骗者,被告有审查不严的责任,陈红云和陈传 云不是双胞胎,如果要撤销婚姻登记,要求陈传云的父亲赔偿我的各项损失,我与 陈红云婚姻登记合法,不同意撤销。第三人提供了结婚证,证明2005年9月29 日,第三人陈红云以陈传云的名义和第三人王海兵登记结婚。
第三人陈红云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

【案件焦点】
对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及在行政诉讼中,若通过司法审查确实发 现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当一概判决撤销。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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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丹江口市土台乡政府作为依法具有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婚 姻登记时,负有审查核实职责。本案中,第三人陈红云冒用原告陈传云的身份信息 与第三人王海兵进行婚姻登记,被告丹江口市土台乡政府对身份信息未进行严格审 查和核对,导致错误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又进行涂改,故被告丹江口市土台乡人 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所以,原告 陈传云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王海兵辩称如果 撤销婚姻登记,要求第三人陈红云的父亲赔偿损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第三人王 海兵辩称与第三人陈红云结婚合法,不同意撤销婚姻登记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 不予支持。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丹江口市土台乡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29日颁发的婚姻登记;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丹江口市土台乡人民政府负担。
【法官后语】
1.对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 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 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 由。具体包括:①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备,符合法定要求; 证件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证件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 等情况。②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 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已有配偶;有无违反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的规 定;有无禁止结婚的疾病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符 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申请的合法性 加以确认后,进行正式地登录和记载,签发结婚证的行为。对离过婚的当事人,婚 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时,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时起,确立夫妻 关系。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申请的审查形式主要由审核材料和询问情况两部分 组成。



二、行政确认 99

本案属民政婚姻行政登记纠纷。婚姻登记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丹 江口市土台乡政府作为依法具有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婚姻 登记时,负有审查核实职责。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本质上是一种在行政审查基础上进 行的复审。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申请的审查方式,将直接影响行政诉讼中对婚 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因此,司法机关在对婚姻登记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也应当以上述规定和要求作为依据和标准,从婚姻登记 机关所作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法律依据、事实认定和执法程序等方 面展开审查。
本案中,第三人陈红云冒用原告陈传云的身份信息与第三人王海兵进行婚姻登 记,被告丹江口市土台乡政府对身份信息未尽到严格审查和核对义务,事实认定错 误,导致错误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又进行涂改,故被告丹江口市土台乡人民政府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所以,原告陈传云起诉要求撤 销婚姻登记的理由成立。
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应慎用撤销判决。
在行政诉讼中,若通过司法审查确实发现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 定,是否应当一概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我们认为并不尽然。对于存在因胁迫 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而对于登记程序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结婚登记具体行 政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婚姻登记机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补正或重新确认。这主要是 因为在结婚双方意愿真实的前提下,如果以婚姻登记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婚姻登 记行为,受损害的往往是婚姻当事人自己。本案中,第三人陈红云以原告陈传云的 名字与第三人王海兵在被告处登记结婚,第三人陈红云提供了陈传云的户口本和身 份证,被告丹江口市土台乡政府当天为第三人陈红云和王海兵颁发了结婚证,属于 审核不严的程序瑕疵,而事实上,陈红云和王海兵已构成事实婚姻,且已组建家 庭,若法院断然判决撤销婚姻登记,不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与设定婚姻 登记程序的本意不符,也有悖于《婚姻法》重实质的立法精神。法院完全可以判决 土台乡人民政府作出的结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确 认陈红云和王海兵的婚姻关系;并采取补救措施,认定陈传云符合再婚条件,以充 分保障其结婚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婚姻登记错误并不一定导致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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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姻关系的无效或被撤销。关键是应当把握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当事人登记 结婚是否属其真实意愿,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若具备实质条件,则婚姻关系就 是有效的。即使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必然导致婚 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对于因婚姻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造成的行政确认不当 或错误,并不能一概判决撤销。
编写人: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