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8年集体林权制改革及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与认识

——何见峰诉平江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撤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岳中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2. 案由:林业行政撤销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何见峰
被告(被上诉人):平江县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上世纪80年代,原告何见峰所在龙门镇水平村湾里组分给原告自留山一处。 2005年12月31日,原告领到被告颁发的湘林证字[2005]第4306486364号林权 证,林权证登记的地方坐落于水平村,小地名为谢家败和长埚里,其中谢家败的四 至范围是:东至埚心,南至埚心,西至骑龙分水,北至骑龙分水,面积48亩。长 埚里的四至范围是:东至埚心,南至埚心,西至骑龙分水,北至埚心,面积9.5 亩。以上两块林地面积合计57.5亩,林地使用期是30年。2009年龙门镇水平村湾 里组实施集体林权改革,对该组山林实行第二次承包。该组当时有14户,人口数 是60人。经实地勘界,该组山林面积是930亩,2009年11月12日,该组召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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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民代表大会,应到14人,实到14人,同意11人,弃权3人,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同意平均分配,即人均15.5亩的林改方案。
另经2009年实地勘界,原告一户4人之前所使用林地面积实为73.5亩,不是 57.5亩,按该组林改方案计算应为62亩,故调出山林11.5亩(谢家败顶上,四至 范围是:东至埚心,南至山脚,西至骑龙分水,北至骑龙分水,面积11亩)。而本 组村民方增桂一户3人原有林地面积是30亩,应进16.5亩,故调给方增桂。其他 村民也是依照此法调整的,多的调出,少的调进,该组共调整林地面积141亩。后 经组、村、镇层层备案后,被告对此进行了行政确认,并分别颁发了林权证。
【案件焦点】
平江县人民政府颁发平林证字[2010]字第430901344680号林权证,是否将 何见锋的合法山林强行划给了方增桂。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是调整整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调整的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成员,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包括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承 包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均属集体所有,农户只享有农村土地使用 权。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确立了集 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平江县龙门镇水平村湾里组以 “大稳小调”为原则,通过三分之二以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表决确定,对本集 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山林面积悬殊的林地予以调整,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宗旨,本院应予支持。 平林改字[2009]06号文件规定:“2005年换发的林权证均使用至2009年12月31 日止,2010年1月1日以后一律以林改确权新发的《林权证》为准”。
汨罗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何见锋的诉讼请求。
何见锋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后,湖南省人民政



二、行政确认 81

府、岳阳市人民政府以及平江县人民政府相继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平林改字[2009]06号文件规定:平江县新一轮林地承包期自 2010年1月1日开始,农民原持有的及2005年换发的林权证均使用至2009年12 月31日止。平江县龙门镇水平村湾里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 了林改实施方案,根据“大稳小调”、“公平平等”的原则,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 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对原承包林地进行调整并无不当。平江县人民政府依据林 地所有权人的申请,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林木和林 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登记义务,实施确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 人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 度改革的意见》的理解和认识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曲解了中央林改政策,原告原 有山林所超面积不大,不属应予调整面积的情形,并且原告方没有在村民代表大会 表决记录上签字,故被告不应强行划割。被告认为原告所在村民小组的集体林权制 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制定程序上合法,内容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被告颁发给第三 人林权证的行为,是依据林地所有权人的申请而作出的,且被告对现地进行了核 对,因此理应准予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的国务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平江县这个多山林地区 的村民利益有很大的触动。在利益面前,村民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产生分歧,这 是正常现象,只要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正确引导,此类纠纷就会越来 越少。
编写人: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马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