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对象错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收回

——周全福诉溧阳市人民政府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行终字第119号行政判决书



二、行政确认 73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注销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周全福
被告(被上诉人):溧阳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周全福为别桥镇两湾村委村民,1984年包产到户后,周全福与本村7户农民联 营,与村委、有田农户签订《芦湾塘承包合同》,承包该村芦湾塘102.43亩低洼圩 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1984年12月起至1994年芒种,计10年6个月。 期满后如要续包,应征得村委及原承包人同意,重新订立协议”。周全福等人在承 包地上开挖鱼塘养鱼,1994年承包期满后,鱼塘仍由周全福等人实际使用。1998 年9月30日,溧阳市人民政府向周全福核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土 地总面积为79.22亩。次年3月,两湾村委与周全福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将芦 湾塘109亩低洼圩田承包给周全福自主经营,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起至2007年 1月止。
2011年,两湾村委村民提出申请,请求注销周全福的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溧阳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在听取周全福的陈述申辩并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11 年11月14日向周全福发出收回承包经营权证的通知。因周全福未在规定期限内交 回该证,溧阳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注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书的决定》,送达周全福并予以公告。周全福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 注销决定。
【案件焦点】
1.周全福是否系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正确发证对象;2.溧阳市人民政府 作出被诉注销决定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正当。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溧阳市人民政府作为核发讼争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主体,具有注销该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权。根据 1984年农户、养殖户与村委三方签订的《芦湾塘承包合同》可以认定,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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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合同所涉相关农户是讼争集体土地的原始承包方,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权利。周全福仅是以转包方式取得讼争土地一定期 限的经营权。据此,溧阳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证对象错误。溧阳 市人民政府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作出被诉注销决定,适用法律 正确。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周全福的诉讼请求。
周全福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溧 阳市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证对象错误,侵犯了其他原始承包户的权利。 溧阳市人民政府作为讼争权证的发证机关,在听取周全福的陈述申辩并进行调查核 实后,向周全福发出收回承包经营权证的通知,因周全福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该 证,溧阳市人民政府遂作出被诉注销决定,送达周全福并予以公告。注销程序符合 正当程序要求。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1.《芦湾塘承包合同》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周全福等人与村委、有田农户于1984年签订的《芦湾塘承包合同》约定:“承 包期限自1984年12月起至1994年芒种,计10年6个月。期满后如要续包,应征 得村委及原承包人同意,重新订立协议。”对上述条款进行文义解释,可认定《芦 湾塘承包合同》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因 为,如果两湾村委有田农户的真实意思表示系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不需要 再进行“期满后续包”的约定。
据此,与周全福等人签订《芦湾塘承包合同》的两湾村委有田农户仍系讼争集 体土地的原始承包方,而周全福系接包方。
2.溧阳市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证对象错误。



二、行政确认 7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持证人应为农村土地承包方,而非以转包方式流转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接包方。我们认为,周全福在涉案权证颁发时并非讼争集体土地的 承包方。首先,周全福并不是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而仅是以转包方式进 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接包方。其次,根据《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精神,第 二轮承包的原则是“大稳定,小调整”,农户在第一轮承包中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在第二轮承包中要继续保持稳定,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不改变农户对集体土地 的承包权利。再次,没有证据证明周全福在第一轮承包或者第二轮承包中以转让、 互换的方式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最后, 溧阳市人民政府在1998年核发涉案权证时,两湾村委与周全福并无合法有效的承 包合同存在,权证的颁发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综上,溧阳市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发证对象错误,侵犯了讼争集体土地原承包方的权利。
3. 被诉注销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的四种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证对象错误应认定为属第四种情形“其他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是发证机关的自我纠错行为。该办法第二十一条 同时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 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溧阳市人民政府收到村民要求注销周全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后,进行了 调查核实,并听取了周全福的陈述申辩,尔后向周全福发出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的通知。因周全福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溧阳市人民政府作为该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发证机关,作出被诉注销决定,送达周全福并予以公告。对 照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被诉注销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
编写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淑琴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