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时新增人员的分配资格如何认定

———刘子豪诉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凤山村村民委员会 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刘子豪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凤山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凤山五组)

【基本案情】
被告凤山五组居民刘建明于2011年6月20日与张晓璐登记结婚,于2012年2 月23日生育刘子豪,同年3月2日刘子豪因出生申报落户于凤山五组。1999年1 月5日以刘建明的父亲刘再建为户主包括刘建明在内的家庭户与厦门市海沧区(原 厦门市杏林区)东孚镇凤山村村民委员会建立了土地承包关系,取得了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承包地位于凤山五组。2011年12月28日,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凤山村村 民委员会作为被征地单位(乙方)与用地单位(甲方)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人民 政府签订了一份《用地协议书》,约定:甲方需征用凤山村土地32596.56平方米 (折合48.895亩)作为海翔大道边角地土地整理用地,乙方表示同意甲方征用上述 土地,有关补偿金额,双方同意按相关政策进行核算,具体补偿总金额为4400550 元。2012年4月5日,凤山五组向村民发放该征地补偿款,发放对象为本小组未承 包土地且未领取新增人口征地补偿款或领取亩数不足1.1亩的新增人口,凤山五组 按照每亩92000元的标准向新增人口发放1.1亩或补足1.1亩的征地补偿款。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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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刘子豪凤山五组以其出生时间迟于征地协议签订时间,不具备参与本次征地补偿款 分配的资格为由,未向刘子豪发放上述征地补偿款。刘子豪主张其在上述征地补偿 款发放时已成为凤山五组集体成员,有权取得讼争征地补偿款。
【案件焦点】
刘子豪作为新增人员是否有权取得讼争征地补偿款。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子豪的父亲刘建明户口在被告 凤山五组,且与凤山五组建立了土地承包关系,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凤山五组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刘子豪出生后随父亲落户于凤山五组,其自出生之日起即原始取得 凤山五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 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款应发放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土地被征 收的时间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征地单位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的时间为准, 征地协议签订之时农村集体土地即确定被征收,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征地补偿款的金额 等内容均在征地协议中予以明确。因此,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的村民均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刘子豪于2012年2月23日出生,而确定本案讼争 征地补偿款的征地协议于2011年12月28日签订,刘子豪在征地协议签订之后才成为凤 山五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无权分得本次征地补偿款。刘子豪主张征地补偿款发放 时其已经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分得本次征地补偿款,本院认为,征地补偿款的 发放是对之前征地协议签订之时已经确定的征地补偿款的后续处理,其发放时间必然延 后于征地协议签订的时间,确定是否属于被发放范围应以征地协议签订的时间为准。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 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刘子豪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征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




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57

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1998年左右第二 轮农村土地承包后,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情况基本固定,对家庭户的新增人员原则 上适用“增人不增地”的原则,对于新增人口村集体不再给予新的承包地。若村集 体土地被国家征收,村集体可对新增人员统一分配征地补偿款。农村新增人员是否 有权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关键在于其新增人员的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能否被认定,具体应考虑三个标准:1.户籍标准,因出生或婚姻关系 等落户成为村集体成员;2.生活保障标准,与村集体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 关系;3.时间标准,土地被实际征收时的村集体成员有权享有征地补偿款。
1.户籍标准和生活保障标准是新增人员资格认定的基本标准
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参与该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前提。而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定,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应结合户籍因素和生活保障 基础作综合考量。新增人员由于政策原因未能在村集体实际取得承包地,缺乏土地 承包这一与村集体密切联系的纽带,判断其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要 考量户籍标准和生活保障标准。
(1)户籍标准:即落户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国户籍由户籍部门统一管理,具 有较强的法定性,取得村集体的户籍必须依法定事件(如出生)或者依合法行为(如因 婚姻迁入、亲属投靠),因此户籍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标准之一。
(2)生活保障标准:即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 系,包括长期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者虽然暂时不在该集体经济 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生活保障仍需依托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等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户籍可通过户籍信息、户口簿等查明,不存在争议,而对生活 保障标准的判断较为困难,法官往往需要运用经验法则综合各方证据加以认定。像 本案原告刘子豪的情况,刘子豪属于新出生人口,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显然无独立生存的能力,其生活基础自然依赖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考量其生活保 障标准时,应该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生产、生活状况为依据。另外值得一提的 是,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而出生的人口也有权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种 资格是法定的,是农民的生存之本,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剥夺。
2. 考量时间标准以确定新增人员是否有权参与征地补偿的分配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新增人员有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前提,但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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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是否有权享有本次征地补偿款,还应考量其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员的时间与 本次征地时间的先后顺序。农村集体土地被实际征收时的村集体成员才有权享有本次 征地补偿款,若征地之后才成为村集体的新增人员,则无权享有本次征地的利益。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 的批准程序是政府的前期工作,具体到征地的实施程序,应先发布征地通告(包括 征收土地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款标准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定征地补偿方 案并进行公告听证,最后才确定征地方案进行实施,和被征地单位签订用地协议。 征地协议签订之时农村集体土地即确定被征收,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征地补偿款的 金额等内容均在征地协议中得以明确。因此,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时间应以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征地单位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的时间为准,在征地协议签 订之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本案原告刘子 豪因在本次征地协议签订之后才因出生成为村集体的新增人员,故无权参与本次征 地补偿款的分配,但若以后凤山五组再次被征地,刘子豪就有权与其他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一样平等地享有权益。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戴艳丽 李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