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扩展承包地部分土地经营权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归属

——郭书喜诉薛天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铁民一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49

3.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郭书喜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薛天文
【基本案情】
原、被告同为诚信村村民,又是亲家关系。诚信村是1998年春开始进行第二 轮土地承包的,承包期30年。2001年春,原、被告及案外人薛继生三家经协商达 成互换承包地口头协议,约定:薛天文将其两块承包地(河南半截沟1.19亩、窑 前1.9亩,合计3.09亩)换给郭书喜经营。郭书喜将其承包地(坐落在王国沟) 分出3亩换给案外人薛继生经营。薛继生将其承包地2.8亩(坐落在薛天文家房屋 附近)换给薛天文经营。达成协议后,由于郭书喜家的土地是整块地8亩,双方找 诚信村会计李国柱把郭书喜家的承包地丈量出3亩给薛继生。薛天文换出的两块地 和薛继生换出的2.8亩地都是单块地,诚信村1998年分地时已经丈量,台账上有 记载,故没有重新丈量,双方均无异议,并开始履行换地合同。2001年、2002年 郭书喜对所换取的两块地进行“扩边展沿”,半截沟地靠河边是个偏坡,郭书喜开 垦出半亩地;窑前地东侧有个坝,郭书喜将其扒了复耕扩出0.8亩地。
2003年西丰县修建诚信水库,郭书喜换取的两块地(分别坐落于河南半截沟 和窑前)都在水库淹没区内,水库建设管理局对所淹土地进行实地测量,按测量的 面积给付临时土地补偿款。经测量郭书喜换取的窑前地面积为2.8亩(比换地时多 量出0.9亩),郭书喜要求水库建设管理局将该地块补偿表中记载的原土地承包人 薛天文改为郭书喜,郭书喜换取的河南半截沟地面积为1.69亩(比换地时多量出 0.5亩),该地块郭书喜未要求更名,记载的承包人还是换地前的薛天文,该争议 的两块地现有面积比换地前实际面积多出1.4亩。西丰县水库建设管理局从2004 年要求水淹区土地停耕,并开始给付水淹土地临时补偿款。从2004年至2008年该 补偿款一直由郭书喜领取,薛天文无异议,其中2004年补偿款是薛天文之兄薛天 民领取后交给郭书喜的。2009年该争议的1.69亩土地补偿款1690元,由薛天文领 取,郭书喜得知后多次找薛天文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 土地所有权人诚信村委会表示对所争议的事项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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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案件焦点】
郭书喜对所换取的两块地扩边展沿,经西丰县诚信水库建设管理局实地测量,比 分地台账记载面积多出1.4亩的土地经营权归谁,该1.4亩土地补偿款归谁所有。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原、被告及薛继生三方自愿互换 承包地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故原告经互换所得的土地被淹没 后,西丰县政府因该地而给付的临时土地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原告诉讼请求依 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反诉主张自己以3.09亩耕地换原告3亩耕地, 原告现多出的1.4亩以及因该耕地而多得的临时土地补偿款1690元应归己所有, 以及2004年至2008年原告多领取的临时土地补偿款3785.55元应由原告返还。因 被告换给原告的两块耕地台账面积为3.09亩,原告经营后经扩边展沿使土地面积 扩大,并按实际面积所获得的临时土地补偿款与被告无关;又自2004年至2008年 该土地补偿款始终由原告领取,被告亦未提出异议;再则,被告未能提供其换给原 告的两块耕地,在与村委会承包时面积为4.49亩的事实依据,故被告的抗辩、反 诉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 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薛天文(反诉原告)于判决生 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郭书喜(反诉被告)2009年临时土地补偿款1690元;2.驳回 被告薛天文(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薛天文提出上诉。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互换 承包地的事实均无异议,上诉人领取互换的土地后,郭书喜享有经营权的承包地临 时征用补偿款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关于多出的1.4亩土地补偿款的问题,由于上诉 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权,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诉求 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 无不当,故应予维持。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51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解,承包地互换后被依法征用、 占用的,谁有权获得补偿款。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 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犯”;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 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具体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互换后的承包地经实地测量多出1.4亩土 地谁享有经营权,该土地补偿款应归谁享有产生分歧,主要原因在于对上述规定的 理解。上诉人对双方互换承包地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上诉人用其3亩地换上诉 人“河南半截沟”、“窑前”两块地,村分地台账记载该两块地面积是3.09亩,现 实地测量面积为4.49亩,比分地台账多出1.4亩,该1.4亩土地经营权应归上诉人 所有。而被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是用3亩地换上诉人两块地,换地后经“扩边展 沿”多开出1.4亩地,该1.4亩地经营权应归被上诉人所有。 一、二审法院均认 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互换等方式流转, 流转后被上诉人即取得了上诉人该两块地的经营权,其在该两块地扩边展沿,多开 出1.4亩地,该1.4亩地系其通过辛勤劳动在原两块地的基础上增加的面积,而非 村委会分地时就有的,理应归其所有。既然被上诉人拥有该地的经营权,那么占地 补偿款就应归被上诉人享有。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政策向农村倾斜,取消“三提 五统”,免收农业税,给予农民“粮食直补”,农民种地成本下降,粮食价格不断 提高,农村土地问题越来越热,随之而来的土地纠纷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好土地纠 纷案件,是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安定团结,社会稳定的大问题,也是必 须引起基层人民法院重视的问题。
编写人: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人民法院 李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