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贞诉缙云县七里乡七里村村民委员会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2012)丽缙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朱国贞
被告:缙云县七里乡七里村村民委员会
① 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 社2007年版,第141页。
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35
【基本案情】
朱国贞在浙江省缙云县七里乡七里村后山头处有一耕地,面积1.25亩。耕地 以南有一口水塘,面积320平方米。自1979年分户以来,水塘一直用于朱国贞的 耕地灌溉。2011年4月,因金丽温高速铁路火车站建设,水塘被征用,补偿款于同 年7月拨付到村集体账户。朱国贞认为,水塘长期以来用于自己耕地灌溉,已经有 30余年历史。水塘的养殖、清淤、修理等日常维护均由自己负责,村集体没有出 过一分钱,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此前曾有先例,2007年7月,当时下麻车公路拓 宽改造征用部分塘岸,补偿款也是发放给朱国贞。2011年10月初,农田、山坡地 和林地补偿款已经全部发放到户。唯独水塘的补偿款,到现在为止,还被村集体非法 占有。缙云县七里乡七里村村民委员会认为,一直以来,上级政府在该村征用土地用 于承建的七里小学、煤场等,其范围内的一切水塘款均归集体所有。同时,2011年9 月4日该村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上一致通过金温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即金丽温高铁) 红线范围内征用的水塘土地征用款归集体所有,青苗补偿款归灌溉户所有。另外,第 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只有水田承包面积和范围,水塘统一归集体所有,便于农户灌 溉用水,村集体不承包给个人,个人更不可以享有水塘所有权,并且乡政府对该村和 灌溉户之间的水塘征用款发放的处理意见也明确同意村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决议。
【案件焦点】
1. 涉案水塘使用权归谁所有;2.涉案水塘的征收补偿款应归谁所有。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首先是归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所有,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本案中,原告未与被告签订 水塘承包协议,且被告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未决定将水塘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原告, 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水塘补偿款5897元的诉求,事实依据不足。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驳回原告朱国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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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水塘的补偿款归属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 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原告未与被 告签订水塘承包协议,不能证明其对水塘享有承包经营权,因此也就不能获得水塘 被征收的补偿费用。本案也提示我们,在该类事件中,原告如果要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签订相应的承包协议是必不可少的。
编写人: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 李少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