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2)双民二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邵春刚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办事处宋家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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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基本案情】
1987年12月27日,原告邵春刚与宋家村六组村民霍彩清登记结婚,并在宋家 村六组生产生活。1996年8月22日,邵春刚的户籍由辽宁省北镇县(现北镇市) 柳家乡东青村迁入宋家村六组,2001年土地调整时原告分得一亩荒地耕种至工业 园征地前。2010年被告制定工业园征地资金(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方案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妻和出生的子女及招婿进来的人员,可以参加分配,但自然增 长户口是非农业家庭户口的不享受待遇,分配资金从公用地占地资金中支出,但必 须由迁出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出具未承包土地的证明。原告邵春刚原户籍所在地, 北镇市柳家乡东青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邵春刚将户口由北镇市柳家乡东青 村三组迁出后,土地已全部收回。宋家村村民委员会以证明非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出 具为由,认为原告不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原告对宋家村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土 地调整实施方案及工业园征地资金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 宋家村村民同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案件焦点】
原告邵春刚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办事处宋家村村民委员会六组其他 村民是否享有同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性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补偿,原告只要具有宋家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即应当享有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 权利。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 (二)项之规定:“与本集体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属于具有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新增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 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中华人 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 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原告邵春刚与 宋家村六组村民霍彩清结婚,迁入被告处生产、生活,其户口也从原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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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并依法登记为被告常住户口,原居住地北镇市柳家乡东青村三组已将邵春刚 所承包土地全部收回,其已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原告邵春刚具有宋家村 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原告已分得土地耕种至征地前,以土地为主要生活 保障。被告抗辩:原告耕种的是荒地,不是承包地,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 应享受同组村民的待遇,该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且与法规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 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原告邵春刚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办事处宋家村村民委员会六组其他 村民享有同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法官后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城市的土地资源逐渐匮乏,随之而来的是城市土地的扩展, 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农村“集体成员的资 格”认定问题暴露出来,致使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很棘手,处理不好容易引 起群体事件,因为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涉及个人利益,后加入集体组织的成员往往 被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制定分配方案时排除在外,利益被剥夺,致使本案类似 案件呈上升趋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确定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 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1.必须由集体组织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在国家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为其提供基 本的保障,即农村集体土地。2.哪块土地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他 就是拥有该块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3.农村居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 内享有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的权利。
具体来说,可以结合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分析判断:第一个标准是户口, 一般来 说,只要户口在该集体组织的,就应该认定户口上记载的人是该集体的成员;第二 个标准看是否需要该农村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前一个标准可以看 做是形式标准,后一个标准可以看做是实质标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注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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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处理案件。
“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 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 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 和身份性。一般来说,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 后自动取得成员资格。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或收养迁入本集体取得成员资 格。也有是因移民迁入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①
本案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中将迁入本集体的女婿排除在征地补偿费用 分配之外,与法相悖,是对原告权利的剥夺,原告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具 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
编写人: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吕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