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玲、张玉萍诉张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人民法院(2012)都民一初字第188号民 事判决书
2.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青玲、张玉萍 被告:张俊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都兰县察苏镇北园村村民,为亲姐弟关系。察苏镇北园村1991年 土地详查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证实,1991年原、被告父亲在世时只有其父 亲一人有户口,家庭成员为6人。张青玲、张玉萍、张俊、张杰及其母亲5人均没 有户口。该份统计表上记载原、被告家共有土地18.6亩。到2007年第二次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进行补发或换发时,土地经营权证只有被告张俊一人姓名,无其他共有 人姓名。2011年都兰县为发展经济的需要,征用了原、被告家承包地11.32亩,并 支付耕地补偿费295452元。该征地补偿款由张俊一人领取,其曾出具一份协议证 实,给原告张青玲50000元,但原告只承认收到20000元。
【案件焦点】
土地补偿费是否为张俊一人所有,张青玲、张玉萍是否应参与分配。
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25
【法院裁判要旨】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 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 式。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承包地被 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中,虽然承包的土地都在被告 张俊为户主的名下,但二原告与被告张俊作为同一家庭成员,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经 营使用权。现国家因建设的需要,征收了原告张青玲、张玉萍和被告张俊家庭联产 承包的耕地,对于这笔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原告张青玲、张玉萍和被告张俊享有同 等分配的权利(295452元÷3人=98484元/人),故对于原告张青玲、张玉萍要求 被告张俊返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 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俊返还原告张青玲承包地征收补偿费78484元、张玉萍承包地征收补偿 费9848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
【法官后语】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原、被告的 父亲在世时以其家庭名义承包了土地,原始土地承包合同上也显示是原、被告三人 都拥有土地使用权,对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虽然土地已经进行了第二轮承包,承包的土地都在被告张俊为户主的名下,但二原 告与被告张俊作为同一家庭成员,且没有被另行分配土地,故张青玲、张玉萍享有 对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权。现国家因建设的需要,征收了原告张青玲、张玉萍和被 告张俊家庭联产承包的耕地,对于相应的征收补偿费,原告张青玲、张玉萍和被告 张俊享有同等权利,应当均等分配。
编写人: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人民法院 乌兰齐齐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