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诉神旺大酒店(上海)有限公司肖像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94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肖像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胡××
被告(上诉人):神旺大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旺大酒店)
【基本案情】
胡××于2007年10月15日起在神旺大酒店工作,担任礼宾部主任。2008年8 月,神旺大酒店为装饰及宣传使用拍摄了一段时长四分钟的视频,视频中包含有胡 ××在酒店前台接待客人的总计15秒近景镜头及5秒远景镜头。但双方未就视频 中涉及胡××肖像的问题作出约定。视频摄制后,神旺大酒店将该视频在酒店大堂 电视上循环播放,并定制为383间客房电视默认的开机画面。2011年10月14日, 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未再续签,胡××于同日完成工作交接后离职。神旺大酒店在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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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x× 离职后继续播放该视频至2011年12月底。
胡××认为神旺大酒店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播放含 有自己肖像的视频作为广告宣传片,已构成肖像侵权;请求法院判令神旺大酒店立 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神旺大酒店对此予以否认,辩称系争视频旨在向客人介绍酒店的设施、环境及 内部装饰所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未对胡××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胡××作为 酒店员工在视频片段中出现,系属于职务行为,胡××对此知晓。在离职时,胡× ×业已与酒店确认双方之间无任何争议。因胡××在起诉前从未向酒店主张肖像权 益,诉讼请求亦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神旺大酒店基于经营需要,在未经员工胡××明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胡×× 的肖像制播视频是否构成肖像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在神旺大酒店制播系争视频时系酒 店员工,神旺大酒店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使用其肖像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在其离职后,神旺大酒店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其肖像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且 有悖于宣传的真实性,易造成第三人对双方劳动关系的混淆,使胡××产生精神负 担,已构成肖像侵权,应当赔偿相应损失。但鉴于神旺大酒店在胡××起诉后已立 即停止播放视频,且并非恶意使用胡××的肖像,故胡××主张判令停止侵害、赔 礼道歉,并无实际必要。胡××在离职时所作双方之间无争议的表示,系针对双方 终结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结算问题,并未涉及神旺大酒店对胡××肖像的继续使 用,故与本案无关。因神旺大酒店成立侵权行为的起始时间为胡××离职之日,距 离胡××起诉尚不足3个月,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 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神旺大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胡××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元;
二 、驳回原告胡××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肖像权 179
神旺大酒店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无阻却违法的事由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肖像侵权的阻却要件旨在为 平衡利益需要制约肖像权,对此法律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而是从大量的审判实践 以及社会公众的常理认知中归纳出来的,主要包括因新闻报道、执行机关公务以及 为肖像权人自身利益、社会公益、教育研究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一旦遇到 超越常见阻却要件的肖像权侵权案件,不宜进行简单对照,而仍应坚持从利益平衡 的角度进行比较,在多重利益的冲突下,为尽量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寻找限制肖像权 的正当目的。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对外宣传,不可避免地须依托于自然人的 肖像。此时,无论是从使用肖像的成本、便捷性,还是从宣传的真实性而言,员工 无疑是首选。何况,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人格控 制性,劳动者则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劳动者的肖像权因劳动关系的需要和 用人单位利益的最大化而受到制约,与其所应具有的归属感和忠诚义务是并行不悖 的。因此,用人单位为经营需要使用劳动者的肖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可以成 立肖像侵权的阻却要件。
结合本案而言,系争视频旨在展现神旺大酒店前台的良好服务形象,且与胡× ×当时的岗位职责密切相关,故不应认定为肖像侵权。但在胡××离职后,该阻却 事由即丧失,亦有悖于服务宣传的真实性,显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故应当认定 神旺大酒店在胡××离职后成立肖像侵权。
编写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汪健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使用员工肖像是否构成肖像侵权的阻却要件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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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