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吵诱发他人心肌病发作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 — 叶海花等诉赖银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2)湖民初字第63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叶海花、叶×、叶××、叶某 被告:赖银坤
【基本案情】
原告叶海花系叶玉掌的妻子,叶×、叶××、叶某系叶玉掌的子女。叶玉掌生 前系华东花园小区的绿化养护工人。2012年6月20日14时34分左右,叶玉掌在 被告位于该小区内的住所门前的公共绿化带上修剪草木时,将被告种植在绿化带中 的柚子树的树枝剪断一截,两人遂发生争执,后被证人王其强劝开。之后,被告拿 着被叶玉掌剪断的树枝,欲前往物业管理处反映问题,在物业管理处门口与叶玉掌 相遇,两人再度发生口角。争吵几句之后,两人再次被证人王其强劝开。之后,被 告前往小区物业管理处。叶玉掌则骑自行车离开。不久,叶玉掌突然倒地,经抢救 无效死亡。其间,共支出医疗费1350.27元。之后,被告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后经法医学尸体检验,叶玉掌系因争吵、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其所患原 发性心肌病扩张型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不全死亡。2012年7月31 日,公安机关 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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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案件焦点】
被告的行为与叶玉掌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被告对叶玉掌的死亡有无 过错。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尸检报告表明叶玉掌系因争吵、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其所患 原发性心肌病扩张型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不全死亡,而证人王其强以及被告本人 的陈述包括监控录像都能证明被告在叶玉掌生前与其发生了较为激烈的争吵,因此 被告的行为与叶玉掌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对叶玉掌的死亡存在一定过 错,本院酌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据此判令被告赖银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赔偿原告叶海花、叶×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各项损失合计98865元。
【法官后语】
因果关系的认定,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由“条件关系”与“相当性” 构成,即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一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按照 一般常识、社会共同经验等,在同样性质的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 定该条件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决定了民事侵权案件因果 关系是能够被认识的。民事侵权案件因果关系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法作出认定:1. 因果关系司法鉴定,2.反证检验法,3.剔除法,4.替代法,5.倒推法。当然,认 定民事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方法有很多,有的甚至要综合运用。
本案中,尸检报告表明叶玉掌系因争吵、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其所患原发性心 肌病扩张型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不全死亡,而证人王其强以及被告本人的陈述包 括监控录像都能证明被告在叶玉掌生前与其发生了较为激烈的争吵,因此被告的行 为诱发了叶玉掌自身疾病的发作,被告的行为与叶玉掌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叶玉掌的心脏疾病作为隐性的因素不在被告 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即被告在事发当时无法预见到其与叶玉掌的争吵可能导致叶 玉掌所患疾病急性发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00%的过错显然加重了被告的责 任。法院根据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酌定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最终判令被 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0000余元。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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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李艳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