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瑞诉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号民事 判决书
2. 案由: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瑞
被告: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喜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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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4日,王瑞在燕喜堂皇冠店购买氨基比林咖啡因(俗称脑清片) 一瓶,后自行服用,导致重度药物中毒。被发现后先被送往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医院救治,同年10月18日转入威海市立医院治疗至2012年10月13日。王瑞病情 被诊断为重度药物(氨基比林咖啡因)中毒、中毒性脑病、急性呼吸衰竭、急性肾 功能衰竭、药物性肝损害。王瑞认为燕喜堂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在没有医 嘱的情况下擅自向其销售处方药,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责任,故要求燕喜堂赔 偿医疗费203000元。
燕喜堂称,王瑞无证据证明其所服用的氨基比林咖啡因片系从燕喜堂处购买。 即使能证明王瑞所服药物系从燕喜堂处购买,其也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或其他 民事责任,理由如下:1.王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次性服用100片脑清 片,系故意行为,从服药动机上看原告不是治病而是要自杀,王瑞应对自己的行为 后果承担责任,与燕喜堂无关;2.燕喜堂不是本案的侵权人,其销售处方药的行 为与王瑞身体受损害之间没有任何的直接因果关系。
2012年9月17日,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就王瑞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经 鉴定王瑞之损伤符合一级伤残;王瑞提交吉林省长恒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 20110202的氨基比林咖啡因片药瓶1个,称该药是其自燕喜堂处购买并吞服的药 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至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该 局制作的相关笔录和处罚决定书显示:2011年11月2日,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燕喜堂第148 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店于 2011年9月19日向一女患者销售过吉林省长恒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 20110202的氨基比林咖啡因片1瓶,未留存处方也未在处方药销售记录上登记,该 局执法人员遂当场向燕喜堂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王瑞提供事发后其亲 属等与燕喜堂工作人员谈话录音1份,证实燕喜堂工作人员认可燕喜堂未凭处方向 王瑞出售氨基比林咖啡因片1瓶。
【案件焦点】
1.燕喜堂是否应对王瑞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范围;2.王瑞损失的 合理数额。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51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在审理中认为,在王瑞提供的录音证据中,燕喜堂工作人员认可未见处方 而售药给原告的事实,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燕喜堂相关药店违规销售处方 药品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王瑞自燕喜堂药店购买了氨基 比林咖啡因片的事实。王瑞的损害后果与燕喜堂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过 错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关联,燕喜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瑞事发前作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 责任。
王瑞主张的医药费348356.54元,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对山东 永鼎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4835.65元; 二 、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558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110.60元;
四 、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55278.67元;
五 、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014元;
六 、被告赔偿原告治疗所需的床、床垫费损失300元。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六项共计139122.92元。
【法官后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社会媒体给予了一系列报道,案件 审理结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性。本案处理重点在于燕喜堂是否应对王瑞的损害后 果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范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燕喜堂作为取得药品经营许可 的单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销售处方药,王瑞的损害后果与燕喜堂的过错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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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存在一定关联,燕喜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 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瑞应当 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这样的现象:顾客到药店去买药,商家出于自 身的利益,违规销售处方类药品。药监部门应对违规销售的药店加大查处力度和惩 罚力度,加强对药店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药店也要严 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对处方类药品,要严格依据处方销售药品,留存处方,要在 处方药销售记录上登记。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看好是否是处方类药 品,对于处方类要凭处方购买,保障自己的用药安全。消费者在购药过程中如发现 本案类似情况可向药店所在区县的药监局稽查科进行举报。一旦查实,药监部门将 根据药店擅自出售处方药的实际情况做出严格处罚。
编写人: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张丽红
药店违规开处方药造成损害应否赔偿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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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