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赵士珍诉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2012)鄂秭归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赵士珍
被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5日9时许,原告在被告门前的人行道上行走时,在人行道与被 告门前入口交接台阶处(高度为7厘米)摔倒受伤,当日被送往秭归县人民医院检 查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住院22天后好转出院,开支医疗费
102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13198.17元。2012年3月16日,原告所受损伤经秭归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鉴定为九级伤残,同时鉴定后期治疗费为6000元左右,鉴定费1300元。2012年5 月28日,原告以被告对其单位入口处的道路改造施工时未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 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改造成缘石坡道,致原告摔倒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后经济损失52692.17元。原告提 供了摔倒地点照片及医疗证据。被告认为其对门前道路的改造是否符合规范应由专 业部门来进行鉴定,被告即使未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人行道 与单位入口之间设缘石坡道,也不必然导致原告摔伤,原告摔倒是其自身疏忽所 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被告门口道路改造是否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设计施 工要求是否应由专门部门予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单位门前道路人行道与单位入口的 路缘石处摔倒,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 中3.2.1人行道路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入 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其制定 目的是为了“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 方便、安全使用道路和建筑物”,被告在对其单位门前道路及花坛进行改造时,未 按上述规范设计施工,存在缺陷,与原告摔倒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原告摔倒 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被告对其入口处道路进行改造时,设计 施工存在缺陷,但并不必然导致原告从此行走时出现摔倒的后果;原告年老体迈, 在道路上行走应注意观察道路状况,对自身的安全高度注意,防止意外发生;原告 从事发路段行走时,没有注意观察道路状况,是其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 因,对其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伤后的经济损失,依法认
定医疗费3198.17元、残疾赔偿金18374元、后期治疗费6000元、鉴定费1300元、 护理费5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1000元,合计经济损失46132.17 元。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03
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 定,判决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赵士珍伤后经济损失12000元, 其余经济损失由赵士珍自行负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摔倒与被告对其单位入口道路的改造是否 有因果关系,被告对其单位入口道路的改造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应由专门部门予以认 定。笔者认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包括强制性规范和非强制性 规范,被告单位门前系人行道,被告在对其单位门前道路及花坛进行改造时,未按 设计规范设计成路缘石,而是将门前入口地面设计施工成低于人行道的渐增型坡 面,使人行道与单位入口道路之间形成小坎,不方便乘轮椅者及行动不便的人通 行。这种缺陷是通常人依据规范直接可以目测认定的,不需要有关部门予以鉴定, 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办案效率。被告的上述设计施工缺陷,并不必然 导致原告从此行走时出现摔倒的后果,但与原告摔倒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原 告摔倒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年老体迈,在道路上行走应注意 观察道路状况,对自身的安全高度注意,防止意外发生,其疏于注意,是其摔倒受 伤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对其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该判决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促使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多行注意义务,更重要的是 通过该判决促使城市建设按进一步规范化方向发展,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提高 人民社会生活质量,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鲁华强 赵有名
在改造道路处摔倒,改造方是否承担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