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就医时非因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关申元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86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关申元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以下简称武警总医院)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0日,关申元因患高血压到武警总医院就诊并被安排住院接受治 疗。入院当日,关申元在按照医嘱等候进行脑部CT 检查时,入厕摔伤。经武警总 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由此,关申元于2011年9月13日从当初入住的神经内科 转入该院关节四肢科,并接受了手术治疗,直至同年10月9日出院,共在武警总 医院住院29天。出院时医嘱为:“继续卧床休息,骨折愈合前禁忌下地负重”。
关申元就主张的医疗费提供了武警总医院住院费用清单,证明支付医疗费 15369.75元;就主张的辅助用品费,提供有武警总医院收费票据证明,花费735 元;就主张的其余辅助用品费及伙食补助费,关申元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诉讼中,关申元主张导致自己在如厕时摔倒的原因为武警总医院内的卫生间地 面有水,但未就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武警总医院否认卫生间地面有 水,认为系关申元自己不慎摔伤。同时武警总医院提出其已将院内保洁工作通过签 订《卫生保洁服务合同》交给北京杰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如果确因卫生间保 洁不到位导致关申元摔伤,相关责任应由北京杰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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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就关申元摔伤当日卫生间保洁情况记录,武警总医院表示相关原始记录均由北 京杰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该院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武警总医院在诉讼中 申请本院向北京杰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调取相关记录,但经本院与北京杰臣物业服 务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拒绝向本院提供相关记录。
经关申元申请,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关申元的伤残等 级进行鉴定。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关申元的伤残等级属 于十级(赔偿指数10%)”。
【案件焦点】
1. 是何原因导致关申元摔伤;2.武警总医院是否应对关申元受到的人身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 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武警总医院作为一家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 的大型公共服务性机构,对其服务的患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关申元是在武警总 医院就医过程中,在医院的卫生间内摔伤的。由此,对于关申元摔伤时卫生间情况 的证明责任应由武警总医院承担,在举证不利的情况下,武警总医院应承担相应不 利后果。
武警总医院在抗辩中提出其已通过服务合同将保洁工作交予北京杰臣物业服务 有限公司,如果卫生间确实存在保洁不当的情况,应由北京杰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承担责任。但由于该服务合同的相对人系武警总医院与北京杰臣物业服务有限公 司,不能对抗他人,且经武警总医院申请,本院向北京杰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调取 有关证据亦遭到拒绝,因此武警总医院应就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安 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后果。
现有证据证明,关申元主张的医疗费15369.75元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辅助用品费955元仅能证明实际发生735元,因此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 伙食补助费1500元,关申元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但考虑到关申元系年逾六旬的老 人,在摔伤骨折后确需补充营养以助恢复,因此本院依法酌定每日伙食补助费为50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75

元,按照住院29日计算,伙食补助费应为1450元。关于关申元提出的伤残赔偿金 65806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北京市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03元的标准, 按照关申元现年68周岁,伤残等级为十级计算,其应获得的赔偿为39483.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关申元医疗费 15369.75元、辅助用品费735元、伙食补助费1450元、伤残赔偿金39483.6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57038.35元;
二、驳回关申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虽然为典型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患者与医疗机构, 但实际上引发纠纷的原因并非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的医疗救治行为,而是医疗机构 为患者提供的诊疗救治环境中存在隐患引发的人身损害。因此本案裁判时,法院依 据“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 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本案 中,武警总医院作为一家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大型公共服务性机构,对其服务的 患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然被告方就物业管理机构的 行为和责任提出了抗辩,但在法院进行相应核实未发现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举 证责任的承担原则,认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王继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