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审查义务

——冯军诉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冯军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德堂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6日,原告冯军在被告聚德堂公司购买了灵芝孢子粉软胶囊两瓶 和羊胎素软胶囊两瓶,共花费712元。上述两种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卫生许可证号 均为鲁卫食证字(2008)第370783 -0216008号。上述两种产品由广州三九科工贸 实业发展公司委托山东寿光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委托期限自2009年11月1 日至2011年10月31日。山东寿光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 普通食品:羊胎素、灵芝孢子粉等(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4月12日)。 2010年11月,被告从厦门君旺物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两种产品。厦门君旺物流有 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批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并取得了相应的保健食品经营 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构成 欺诈并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财产权,被告应退还货款并支付给原告价款十倍的赔 偿金,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712元,十倍赔偿7120元,并支付原告用于起诉 的查档费50元,合计7882元。被告认为,其严格依照国家管理规定对购进产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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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行索证索票,并未对原告实施欺诈行为,更未侵犯原告的健康权、财产权,请求驳 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判断销售者是否尽到了食品安全审查义务,在于销售者在销售食品前对食品安 全在生产、供货等环节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军向被告聚德堂公司购买灵 芝孢子粉软胶囊和羊胎素软胶囊,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保障上述两种产品的安全, 而被告在销售上述两种产品之前,对产品的生产者、供货商均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即生产者山东寿光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羊胎 素、灵芝孢子粉这两种普通食品,并取得了相应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供货商厦门君 旺物流有限公司各项证照齐全,具有经营销售上述两种产品的资格。由此可见,山 东寿光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两种产品获得了相应的行政许可,厦门君旺物 流有限公司经营销售上述两种产品亦获得了相应的行政许可,被告作为销售者在销 售上述两种产品前对产品安全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原告认为上述两种产品不 安全,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欺诈并侵犯了原告的健康 权、财产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冯军的诉讼请求。
冯军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毒奶粉”、“地沟油”、“塑化剂”等事件的相继曝光和持续发酵,食品 安全越来越成为社会大众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但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准确甄别 出日常生活中的所有安全或者不安全的食品却是很困难的。判断某一种食品是否安



一、产品责任 17

全,往往需要进行科学的实验和专业的鉴定,那么消费者在碰到食品安全问题时, 应当怎样维权呢?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又应当如何认定呢?
本案中,原告冯军在被告聚德堂公司购买了灵芝孢子粉软胶囊和羊胎素软胶 囊 ,该两种产品的性质,从卫生许可证号来看,均为普通食品。从生产环节来看, 该两种食品均由广州三九科工贸实业发展公司委托山东寿光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 产,而山东寿光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普通食品:羊胎素、 灵芝孢子粉等,其食品卫生许可证标明了有效期。从供货环节来看,原告从厦门君 旺物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两种食品,而厦门君旺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批发 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并取得了相应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和食 品流通许可证。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销售者在销售食品之前,应尽可能地对食 品的生产者、供货商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信其具有生产、销售食品的相应资格,对 食品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侵 犯了其健康权、财产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害的实际发生,而本案被告在 销售涉案的两种食品前对生产者、供货商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对食品安全尽到了必 要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一旦涉及诉讼,往往是大案、要案,人民法 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务必慎之又慎,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 稳定。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