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乙诉傅甲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2)南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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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申请人):傅乙 被告(被申请人):傅甲 申请再审人:陈某
【基本案情】
陈某与傅甲系夫妻关系,傅乙系傅甲之弟。2010年7月30日,傅乙向法院诉 称,其兄傅甲先后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币70万元,经多次催讨不还,请求判令傅甲 偿还其借款人民币70万元。傅甲辩称,其向傅乙借款70万元属实,但已先偿还人 民币5万元,尚欠人民币65万元请求分期偿还。法院于2010年11 月5日作出 (2010)南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被告傅甲应一次性偿还原告傅乙人民币70 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傅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 陈某提出执行异议,后又以其丈夫傅甲为达到与其离婚(2010年9月15日离婚纠 纷立案,2010年11月15日判决不准离婚)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伪造虚假借 据原判有误等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2011)泉民申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南安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南安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中,南安市公安局于2012年11月8日对傅甲因本案 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立案侦查,2012年11月21日,傅乙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与傅甲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原审起诉。
【案件焦点】
陈某作为案外人提起民事再审,审理中原审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立案侦查 时,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是否准许。
【法院裁判要旨】
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被申请人傅乙在本案再审期间,依法申请撤回其 与被申请人傅甲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原审起诉请求,是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因本院准 许被申请人傅乙撤回起诉请求,致使申请再审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傅乙、傅甲民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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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纠纷一案的再审依据不存在,应当同时予以撤销。
南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申请人傅乙撤回其原审起诉。
原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审原告傅乙负担。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 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 定、调解书。根据该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一审原告可以撤回起 诉,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但具体在什么情形下可 以或不可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该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解释。本案特殊 之处在于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且公安机关已对原审被告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立案侦 查,在此情况下是否裁定准许原审原告即被申请人撤回原审起诉,审理中有二种不 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不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并裁定中止本再审案的审理,将案 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待刑事案件定性审结后再继续审理,作出维持原审判决 或撤销原审判决等处理。首先,本案原审当事人涉嫌制作假借条虚假诉讼已被立案 刑事侦查,该刑事侦查结果将直接影响原民事纠纷案件成立与否及其性质、效力、 责任承担,系因同一案件事实引起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交叉互存,应当遵循“先刑 后民”、“公权优先”的原则,如果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同时撤销原审判决,虚假诉 讼的前提即生效错误判决因被撤销而不存在,则追究当事人虚假诉讼刑事责任以维 护正常的诉讼活动的公权法益也就失去依据无法实现,不仅违背了该项原则,从而 也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准许原告撤诉并撤销原审判决,不仅将 无法实现“纠错”的再审功能,还直接侵害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即侵害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本再审案系案外人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的目的不仅是要纠正原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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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判决,还案件一个真相,还在于因原审的错误判决直接导致将错误执行其夫妻共 同财产,侵犯其财产权益,并且,原审当事人如虚假诉讼导致错误判决构成犯罪, 其追求当事人受到刑事追究也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途径。如准予原审原告撤诉 并同时撤销原审判决,再审程序也将随之终结,原审判决是对是错无从谈起。不仅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纠错功能无法实现,再审申请人作为案外人追求案 件真相及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无从实现,也 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作出如上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同时撤销原审判决。首先, 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就民事案件而言,当事人享有极大的处分权,其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胜于对案件事实 真相的查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分别规定了原告、上诉人、原审原 告分别可以在一、二审及再审中撤回起诉、上诉及原审起诉,法院可以准许,还分 别规定了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据此,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再 审,明辨是非、分清对错是审判的主要功能,但其最终目的是定纷止争,维护社会 秩序,只要能够定纷止争,且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 人的利益,当事人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撤诉请求就应当予以准许。本案公 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对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尚未有定论,法院也尚未审明原审判 决是否有误,此时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 次,准许原审当事人撤回起诉并撤销原判,不违背“先刑后民”、“公权优先”原 则,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我国法律没有对刑民互涉案件 处理规则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是作为一种司法惯例。在司法实务中,刑民互涉 的情形多种多样,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先刑后民”、“公权优先”的原则。尽管 “实事求是、依法纠错”是再审的功能,但“依法纠错”并非“有错必纠”,实事 求是也不是一项法律原则,其最终目的与法律规定的自愿调解及准许撤诉一样,均 是指向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都是维 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只要都能达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就不一定非要 谁优先。本案如果原审当事人确实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因其已全部实施了伪造证 据、提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犯罪行为,最终导致一审作出生效判决,妨害了正常的 诉讼程序,其犯罪行为已全部实施完毕,构成犯罪。在此情况下原审原告的撤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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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就如同盗窃犯实施了盗窃财物行为后,因后怕等原因又将财物送回原处,仅是悔 罪的一种表现,不影响对原审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的刑事侦查等刑事追究程序,故 此时如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在撤销原审判决并终结本次再审诉讼程序的同时仍 可进行刑事侦查程序,既不违背“先刑后民”、“公权优先”原则,也就不侵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又切实达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的民事诉讼最终目 的。最后,本案如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同时撤销原判,不仅原审原被告的纷争停止, 作为案外人的申请再审人再审的依据即原审判决,也因被撤销不存在了,此时不管 是真诉讼还是假诉讼也已无须明断,从民事诉讼这个意义上来说,也符合申请再审 人的原意,并且如上所述,申请再审人希望通过刑事追究程序继续追究虚假诉讼当 事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受影响,故也不侵害申请再审人等第三人的利益。
编写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陈丽明
